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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靵砗?a href="/shanghailvshi/jkht">上海借款合同律師一起來看看相關情況吧。
綜上,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發展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民間網絡借貸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最高實現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企業適用<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要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傳統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
一、周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張某2償還長期借款本金160萬元,并以160萬元為基數,按照我們中國社會人民建設銀行同期提高貸款市場利率的標準(以不超過年利率6%為限),向張某2支付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實際能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張某1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要求繼承張某3的遺產保護范圍內就前述160萬元本金及利息費用承擔連帶還款管理責任;
三、駁回張某2的其他方面訴訟服務請求。
如果沒有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需要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文化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工作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
第二審中,周某、張某1向本院提交證據1:婚姻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戶口簿、證明張某3、周某1991年10月結婚證明,即使張某2認為存在貸款關系,訴訟金額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證據2:借據、回執復印件、法人授權書、施工合同原件,經證明周敏、張敏1所持材料中張敏3的簽字與張敏2所提交的借據上的“張敏3”有很大不同,借據上的簽字不是張敏3的簽字。
張2反復詢問的意見是: 對于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被承認,欠條上明確寫明貸款期限為1990年至2005年,因此大部分時間是在周、張3婚姻存續期間的2009年,周承認貸款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生活債務。
對于證據2,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不被承認,無法核實張某在證據材料上的簽名是不是他自己的,周某在一審多次開庭期間均承認提單的真實性和貸款的存在,因此一審不能作出正確的鑒定。
2010年10月14日,在(2009)朝民第15032號一案的審理中,周、張1陳述:周的家庭情況是他借了很多錢,為了維持他的大面子。而且,可以說貸款大于資產。貸款除了抵押,還包括其平時生活和泰真制藥廠的投資。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社會事實問題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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