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涉毒和吸毒的區別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淺談,涉毒與吸毒有什么區別?
涉毒一般是指私藏毒品。運輸毒品。制造與毒品有關的毒品及刑事案件。
吸毒屬于行政違法行為,需要強制戒毒;涉毒屬于刑事犯罪行為。
一、在毒品犯罪中,持有和運輸。
在審判實踐中,涉及毒品犯罪的持有和運輸。隱藏的行為很難區分,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隱藏毒品的客觀形式完全相同。例如,行為人攜帶毒品可以是持有毒品的客觀形式,也可以是運輸毒品的客觀形式;隱藏毒品的過程本身就是持有毒品的過程,因為行為人必須持有毒品。因此,明確是持有還是運輸。是持有還是隱藏是司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緊迫問題。
1.認定和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運輸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但非法持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毒品是根據某種動機故意占有毒品的行為,而不是為了走私、販賣和制造毒品的臨時持有人,也就是說,持有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沒有其他犯罪目的,如果他仍然有其他主觀犯罪目的,他不能被視為持有毒品。然而,非法持有毒品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確定犯罪人持有毒品。
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運輸毒品的行為。它使用攜帶。郵件。使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將毒品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的行為。在實踐中,毒品的運輸一般具有相應的目的,可以說主要是為了走私、銷售和制造毒品服務。這一目的是為了區分在某些情況下運輸毒品的行為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一個更明顯的特征。在實踐中,行為人攜帶毒品的行為只是為了很小的利益或不是為了什么,一般不應被認定為運輸毒品,這是運輸毒品的內在本質。
從主觀方面將兩者區分開來,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持有毒品的主觀方面,除了行為人認識到這是毒品外,他不應該有其他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實現其他刑法的其他犯罪目的,如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走私、運輸、販賣或制造毒品,則可能構成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毒品罪;如果行為人持有毒品以躲藏或代表他人保管毒品,則可能構成隱藏毒品罪。否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在持有毒品的過程中有其他目的,則應確認為持有毒品。
?。?)如果行為人只是為了自己吸食而運輸毒品,則不能被視為運輸毒品罪。因為,雖然吸毒是一種非法行為,但它并不被刑法所否認。這種行為只能被視為持有毒品而不是運輸。也就是說,如果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和儲存毒品的過程中被捕,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他們通常不應該被定罪和懲罰,但如果他們繳獲了大量毒品,他們應該被定罪和懲罰為非法持有毒品。繳獲的毒品數量應當認定為犯罪人犯罪數量,但在量刑時應當考慮犯罪人吸毒的行為。
(3)有證據證據證明犯罪人不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等目的,只為他人購買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構成犯罪的,購買人和購買人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與窩藏毒品罪的區別。
窩藏毒品罪是指將罪犯的毒品藏在自己的住所或住所或其他隱蔽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調查。這一罪行的目的是具體的,僅限于毒品和毒品贓物。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認定為隱匿贓物罪。其中,嚴重情節是一種嚴重犯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窩藏、轉移、隱藏毒品、大量毒品;
(2)多次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品贓物、形成毒品犯罪中轉站;
(3)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
(4)為毒品犯罪集團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毒品;
(5)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毒贓是查獲毒品犯罪案件的關鍵證據;
(6)緝毒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品;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持有毒品與窩藏毒品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持有毒品的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自己吸煙或其他難以查明的目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為其他罪犯藏匿毒品逃避司法機關處罰的,為毒品犯罪行為人窩藏毒品而持有毒品的,以窩藏毒品罪處罰。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上是簡單的,既不是為了其他毒品犯罪,也不是為了其他罪犯;主觀上,毒品犯罪者主觀上是走私、販運、運輸和制造毒品的罪犯。
?。?)對于隱藏的毒品本身來說,它們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販運、運輸和制造毒品的罪犯所擁有的毒品,行為人將其隱藏起來。由于毒品不是贓物,不構成隱匿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可以看出,雖然吸毒和涉毒是違法行為,但吸毒是行政違法行為,不會被判刑。一般來說,這取決于情節的嚴重性。行政拘留5至15天,并處以罰款;然而,與毒品相關的毒品相對復雜,因為與毒品相關的毒品范圍更大,比如隱藏毒品、販毒、允許他人吸毒以及與毒品有關的刑法都包括在與毒品相關的毒品中。但總之,吸毒和涉毒都是錯誤的行為,我們應該堅決抵制。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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