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必看!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講法定繼承中常見的問題
上訴人張某1因與上訴人王某2、王某1繼承糾紛案,不服北京市初審民事判決6812,向本院提起上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合議庭立案后,經查閱案卷、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不予開庭審理。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張某1上訴機構請求:撤銷案件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為研究北京市延慶區某鎮某村×1號院(以下我們簡稱×1號院)北房東數2.5間由張某1繼承。事實和理由:
一、1966年張某1第三子出生,因住房資源嚴重,在第一次可以分得2間房屋的基礎上,經時任村黨支部通過書記張某6調解,再分給張某10.5間,共2.5間,2.5間房屋的格局與兩間房的格局已經完全都是不一樣。2間房的布局是一間住人一間走道,開門于五間房的最西側。
2.5間的格局是東西還有兩間聯屋都開門于堂屋內,堂屋正門和走道共用。第二次分家的格局自1966年至今已50多年,這一發展格局需要保留中國到現在。張某6、王某10等多位專家證人的證人提供證言能夠充分實踐證明和體現了第二次分家張某1分得2.5間房屋的事實,請求幫助法官根據實地調查勘察。
二、張某1的母親于1968年去世,父親于1994年去世。父母自己從未因贍養一個問題向任何國家一級企業組織、政府提出過不同訴求,張某1對父母盡到了社會贍養責任義務。1968年母親李某10去世,按當時的農村文化習俗傳統喪葬活動事宜完全由張某1一人操辦和承擔。
當時張某10已出嫁,生育了5個子女,王某2還未達到出生。1968年之后,父親張某11并未及時做出選擇由誰管理單獨使用贍養的決定,張某1贍養上也是盡心工作盡責,盡到教育兒子之間應有的孝道。
三、張某1五歲被收養,十幾歲就參加一些勞動,1956年已19歲,成為學生家中經濟主要包括勞動力,在建造建筑房屋時張某1出資建設出力成本付出得到很大。1956年建造城市房屋時姐姐張某10與王某1已結婚6年,姐姐張某10沒有積極參與設計建造結構房屋。
1962年張某1雖與父母因為分家,但作為一種父母為了唯一的兒子,仍然不能單獨行為承擔對于父母的大部分人們生活學習負擔。
由于1956年建造我國房屋時沒錢,房屋的瓦干擺的,直至1963年張某1翻瓦了北房5間房屋的瓦,之后又系統陸續對所有智能門窗、地面、土炕等進行了技術改造與維護。所以對他們父母的贍養、對家庭的貢獻張某1遠遠無法超過這個姐姐張某10。
以上就是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法定繼承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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