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情況,別再不知道該怎么辦了!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談談法定繼承問題
上訴人王 x 1、王 x 2、 GE x.王 x 3、王 x 4及婁 X,針對第00055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訴人和王 X1、王 X2、葛 X3的主要代理人、王 X4、王 X5、王 X6的主要代理人以及樓 X4的主要代理人張 XX 出庭參加訴訟。案子已經結了。
2010年11月10日,王× 1、王× 2、葛×和王× 3將王× 4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稱王× 7與邢×已結婚,育有王× 4、王× 1、王× 2、王× 8四個子女。王× 8與葛×為夫妻,育有一子王× 3。王× 7死于1992年5月2日,邢×死于1998年11月16日。
1997年,邢×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西苑100號北二院七樓的房子×100(以下簡稱房子×西苑)。邢X生前留下遺囑,說房子只留給四個孩子,與他們的配偶和子女無關。侯× 8死于2000年6月18日。因房屋登記關系,雙方約定將房屋登記在王× 4名下,現雙方就房產分割發生糾紛。
現在,我們訴請法院確認該房屋為按份共有。原審被告王X4辯稱,原告所言屬實。邢X去世時明確表示,房子只有子女繼承,是子女的個人財產。我們同意原告的要求。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北京市海淀區教育人民對于法院進行主持專業調解,各方關系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達成情況如下數據協議:
一、位于中國北京市海淀區西苑一OO號北二院西七樓×號房屋設計一套歸王×4、王×1、王×2、葛×、王×3所有;其中王×4、王×1、王×2,各占一個房屋的四分之一以上份額,葛×與王×3共占房屋的四分之一人口份額。
二、根據我國遺囑相關意見,王×4、王×1、王×2在上述分析房屋中所占市場份額系其個人信息財產。
海淀地區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234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開始發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
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2013)00008號民事裁定,決定再審。在再審中,根據外人婁的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本案復審過程中,王 X1、王 X2、 GE、王 X3堅持民國初年(2011年)第2341號案件的主張和事實理由,王 X4的答復與(2011年)海民初年(2341號)人物案件的答復一致。
案件的局外人婁某向法院申請成為案件的第三方。法院允許他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第三人婁某表示,他和王某4原為夫妻,于1983年9月14日登記結婚。
2003年8月26日,兩人結婚后,以王 X4的名義購買了西苑 X 樓,并與026單元簽訂了合同。登記的業主是王 X4,西苑樓 X 屬于樓和王的共同財產。
要求:
1、撤銷(2011)海民初字號2341民事調解;
2、Wang x1、 Wang x2、 GE x 和 Wang x3的所有索賠均被駁回。
3、經證實,西苑 X 樓是樓王的共同財產。
以上就是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法定繼承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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