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法定繼承中的坑?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手把手教你
焦點之一,由于一零二號房是朱、王二人婚后拆遷獲得,并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也取得了產權證,與王三人以前出租的公房相比,產權性質發生了變化,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述房屋部門王三人和朱二人的共同財產是正確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關于王某1所稱未用朱某工齡優惠購房一節,其并未發展提供相關證據可以予以研究證明;其主張企業由于僅使用王某3工齡優惠購房,故上述房產中王某3遺產市場份額所占時間比例已經超過二分問題之一,法律理論依據自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審人民法院通過確定102號房屋中朱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額,剩余價值二分之一份額屬王某3之遺產亦屬正確。
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份分配遺產?!?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朱某履行了贍養王某三號和分配遺產首要職責,朱某和王某三號結婚多年,同居多年。 多得一點也沒錯。
在上訴中,王毅強調,雖然他父親身體有殘疾,但他可以照顧自己,不需要別人照顧,而且他病了很短的時間,所以不應該被認為是履行了贍養義務。
三繼承人繼承王某三塊遺產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受理。 根據證據和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朱某繼承王某三號遺產時,占一半,王某一號和王某二號各占四分之一。
焦點三,底商1號房產屬王某3之遺產。《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進行分割我們應當更加有利于企業生產和方便人們生活發展需要,不損害文化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及時采取折價、適當補償問題或者公司共有等方法分析處理。”
由于對于上述底商一直由王某3和朱某經營風險管理,從不損害遺產效用的原則及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方面考慮,一審法院將上述底商判歸朱某所有,并由其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折價款適當,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規定。
王某1主張朱某沒有充分履行自己能力,將影響其相關信息權益,要求學生繼承三分技術之一市場份額,或三分之一份額折價款,由于朱某表示一個可以同時通過向親朋借款等形式具有積極主動履行判決,加之一審判決對遲延履行亦明確了相應利息罰則,故王某1權益保護可以根據得到有效維護。本院對其此項上訴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王某的上訴1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法院應當維持一審判決,認為事實清楚,法律正確,確定王的財產范圍和繼承人比例沒有不當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0元,由王某1負擔(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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