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一定要避開這幾件事!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提醒
從王某3的社會保險賬戶中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6024.05元,被雙方接受為朱某、王某3的共同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對此無異議,故一半為朱某個人財產,剩余一半為王某3的遺產,由朱某、王某2、王某1按份額比例共同繼承。判斷:
1.北京市西城區XXX北里7號樓1-1-102室,死者王某3名下,由朱某、王某2、王某1共同所有,其中朱某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額,王某2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王某1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該房產2014年4月16日后剩余貸款本息由朱某、王某二人共同承擔。
2.被繼承人王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甲5-1層1-1房產,歸朱所有;
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朱某支付王某購房款735525元,王某購房款735525元;
4.朱某、王某2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王某1銀行存款41684.66元;
5.被繼承人王某社保賬戶內金額為16024.05元,其中12018.03元歸朱某所有,2003.01元歸王某1所有,2003.01元歸王某2所有;
6.駁回王的其他訴訟請求。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在法院第二次審理期間,王1沒有就其上訴請求提供新的證據。2014年4月1日,王某3個賬戶中的5萬元存款是否為貸款,因與證人王某4在一審中所述的5萬元直接轉賬不符,雙方發生爭執。
朱某提出申請后,醫院到中國工商銀行北京華信分行進行了調查,顯示當天是王4給王3的卡內存現金50,000元。經過反復詢問,雙方沒有異議,王1承認上述5萬元為貸款。
根據上述證據,法院認定,2014年4月1日王3戶存款人民幣5萬元,為王3生活貸款。除上述有爭議的事實外,初審法院對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學生認為,繼承中國開始后,按照國家法定繼承問題處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繼承關系處理。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某3因病于2014年4月16日死亡,因未留有遺囑,故各繼承人可以按照企業法定繼承辦理。
本案存在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在102號房屋中,王某3遺產市場份額以及是否已經超過二分之一。二是一審人民法院酌定朱某在繼承王某3遺產時占二分之一份額之間是否需要適當。三是一審法院判決底商1號房產歸朱某所有,由其給付或者其他文化繼承人沒有相應折價款是否能夠適當。
以上就是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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