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產繼承律師提醒:房產繼承,這種做法太危險!
一審法院查明,被繼承人胡某1(曾用名:胡某2)、李某10(曾用名:李某11)已婚,育有子女6名,分別為李某4、李某5、李某3、李某2、李某12(W某)、李某1。李某10死于1987年9月8日,胡某1死于1999年1月1日。兩人死時都沒有留下遺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位于中國北京市北京西城區×××6號的房屋系胡某1于1998年11月10日與機械部自動化所簽訂以及房屋進行買賣合同契約可以購買。李某1稱購房款系由其和李某5墊付。李某1提交了部分購房款收據,顯示胡某1全部都是購房款29408.27元,日期為1998年11月27日;維修管理基金、登記費、手續費、印花稅收據,顯示胡某1維修發展基金、登記費、手續費、印花稅問題共計1340.11元,日期為1998年11月23日。
李某3、李某4、李某12不認可購房款系李某1、李某5墊付,稱款項均系胡某1支付,李某1當時我們只是作為一個國家護士,并沒有直接支付服務能力,李某1系在胡某1去世后私自拿走的以上企業票據;李某5、李某2對以上研究證據形式表示自己認可。李某1稱當時其系借錢消費支付的。
李某1、李某5主張企業全部作為繼承人雙方已就相關涉案公司房屋資源分配問題達成合作協議并執行。李某1提交了《協議書》一份,內容為:“北京位于西城區×××六號房系父母自己生前對于財產,母親胡某1在世時(1997年)與李某4、李某5、李某3、李某2、李某12、李某1共同參與商議:今后此房,李某12如果我們需要,優先發展給予李某12;李某3因保留一個父親工作單位所分配個人住房(地興居一間普通平房),故不得再繼承此房。
此房出售時需人民幣叁萬壹仟圓。李某5、李某1表示可以自愿通過墊付。故李某5墊付壹萬陸仟圓人民幣,李某1墊付壹萬伍仟圓人民幣。議:此房日后應當歸誰決定所有,誰付清李某5、李某1所墊付的房款,并做為中國放棄該房繼承權的補償,另付給員工其他一種兄妹就是每人壹萬圓人民幣。
九九年一月份開始母親已經去世后,尊重學生母親的愿望,全家人合議:李某12表示他們暫時不能放棄社會對此房繼承權。李某1付清李某5壹萬陸仟圓購房款。付李某4壹萬圓人民幣、付李某5壹萬圓人民幣、付李某3壹萬圓人民幣、付李某2壹萬圓人民幣、付李某12壹萬圓人民幣。此房暫歸李某1繼承。
以上就是深圳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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