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繼承及產權糾紛

————如何解決繼承權訴訟時限的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又未分割的遺產,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指出,繼承開始后,遺產未分割前,各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本案如果劉一已經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侵犯了劉二的繼承權,在兩年訴訟時效內劉二可以起訴劉一,要求得到應得的財產份額。最高法院關于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并視為已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指出,父母的房屋遺產雖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該遺產仍屬兄弟姐妹共有,該一人以個人名義領取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
案例如下:劉二兄弟二人,母親去世后房屋歸其父個人所有,其父1998年去世后,遺產中的房屋一直由劉二之兄劉一占有使用至2005年,但未進行房產變更登記,在這期間,劉二在外居住,但對該房屋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2005年劉二提出分割繼承父親遺留的房產,與其兄劉一協商未果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從取得一半房產。
律師觀點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如果按照繼承權糾紛為訴訟理由,則已過訴訟時效。在一審劉二自訴案件中,果然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決: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繼承權糾紛,涉案房產從1998年雙方父親去世時繼承開始,劉二應當知道自己享有繼承該房產的權利,卻明知其兄劉一占有使用侵犯了自己的繼承權的情況下,歷經7年之久未提出異議,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本案原告劉二起訴要求分割訴爭房產已過法定訴訟時效,遂依法駁回劉二的訴訟請求。
劉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1998年繼承開始后,該房產一直未進行繼承分割,劉二雖在外居住未對劉一占用房屋提出異議,但也未明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該房產從1998年至訴訟時一直未分割而處于繼承人共有狀態,屬于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財產,現原告要求分割共有房產,屬于共同財產的析產確權糾紛,對于該物權糾紛不宜適用債權訴訟時效規定,原告起訴不受時間限制,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將房產的一半判歸劉二所有。
律師點評
在許多訴訟案例中,雖然訴訟目的一樣,但訴訟理由和依據只要稍作改變,就會直接影響判決結果。這正是體現律師智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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