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_繼承房產后可以轉贈他人?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其遺產的,對于房屋,也是可以繼承的。有的人繼承房屋的,出于這樣那樣的原因,可能想要將房屋贈與給他人。那么,繼承房產后可以轉贈他人嗎?下面,上海離婚律師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首先,繼承房產后可以贈與他人嗎?答案是可以的。房產贈與是房產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由所有人決定并辦理過戶即可;房產繼承是房產所有人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的過程,合法繼承人首先是死者生前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下面上海離婚律師用案例給你詳細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林某與被告郭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共生育了四個子女,即原告郭甲、被告郭乙、郭丙、郭丁?;橐鲫P系存續期間,郭某購買了位于某縣正興街的住宅一套并于2003年9月2日以郭某的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2013年10月27日林某因病去世。林某死亡時,其父母均已先于林某去世;林某去世后,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原告郭甲,被告郭乙、郭丙、郭丁和郭某。且被告郭某、郭乙、郭丙自愿將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給原告郭甲,現因繼承上述房屋發生糾紛,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如訴稱。
【爭議觀點】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在未取得繼承財產的所有權之前,法定繼承人郭某、郭乙、郭丙能否將其繼承權(繼承份額)通過協商的方法贈與給另一法定繼承人郭甲。對此,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未取得應繼承財產的所有權之前,繼承人之間通過協商的辦法轉移(贈與或者轉讓)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是無法律依據的。我國《繼承法》中關于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繼承份額的規定,只是指繼承人之間可以對繼承份額的劃分進行協商。繼承權作為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就不能再通過繼承協議的方式將他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只有在辦理了繼承手續,對應繼承的份額取得了所有權之后,也就是房產證更名到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之后,該法定繼承人才能將該份額贈與他人所有。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定繼承人將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給其他法定繼承人,屬繼承人之間的自愿處分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律師分析】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采用了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繼承份額,雖然沒有關于“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將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的直接表述,但對于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法定繼承人之間將繼承份額贈與其他繼承人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承認轉讓或贈與協議的效力也是減輕當事人訴累之考慮。司法部(89)司公字第10號《關于辦理繼承權公證和贈與公證等問題的復函》雖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就不能再通過繼承協議的方式將其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只有在辦理了繼承手續,對應繼承的份額取得了所有權之后,繼承人才能將該份額贈與他人所有。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
也就是說,當繼承發生后,法定繼承人必須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持該房產繼承公證書到房產部門更名過戶后,再持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然后通過該公證書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手續。這顯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難,不僅繁瑣了繼承手續,增加了繼承成本,也加重了繼承人的訴訟負擔。
再者,司法部的這一復函是就具體問題答復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對其他省份僅具有指導性作用,并不具有普適效力。另外,隨著市場經濟和改革的不斷深入,運用契約精神(即協議或合同)化解此類農村繼承糾紛必然成為大勢所趨,這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也能為當事人提供極大便利。
以上就是上海離婚律師為你總結關于房產繼承權的轉移的相關內容,你是否都清楚了呢?如果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聯系上海律師進行法律咨詢。以助你更好的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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