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訴訟律師: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婦女、兒童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如果犯罪人聚集起來,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被綁架但未被出售(未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在綁架罪中不構成本罪,但應當以綁架或者販賣婦女、兒童為共犯處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聚眾阻撓解救被買婦女兒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我們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在認定本罪的客觀環境方面時需注意以下兩點: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救助對象是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本案中的“婦女兒童”是指被收買的婦女兒童,不包括綁架罪中被綁架的婦女兒童。 它也不包括為銷售目的而購買的婦女和兒童。 如果犯罪人聚集起來,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被綁架但未被出售(未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在綁架罪中不構成本罪,但應當以綁架或者販賣婦女、兒童為共犯處理。
?。ǘ┍咀锏膬热菔蔷郾娮钃蠣I救受賄婦女兒童。根據司法實踐,只要聚集三人以上阻礙救援工作,就應視為群眾聚集。犯罪分子以各種方式聚集在一起,阻止國家機關營救受賄婦女和兒童?!胺恋K”是指行為人積極從事影響救援人員救援工作的各種行為,一方面可以對國家機關負責救援工作的人員實施暴力行為,如毆打、傷害、殺害、拘留等,也可以用來妨礙威脅救援,包括威脅殺害、傷害、泄露隱私或作假等。
此外,肇事者還可以通過破壞財物阻礙正常的救援行為,如破壞汽車等相關設備,或者糾纏、不合理、設置障礙、影響車輛通行等。聚眾行為人是否親自到場指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妨害國家機關救助活動,但沒有聚眾行為的,不構成犯罪。
二1、聚眾阻撓解救被買婦女兒童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是,根據刑法第242條的規定,并非所有參與聚眾阻撓活動的行為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通過組織、計劃、指揮等作用,聚集群眾,阻礙救援活動的犯罪分子,可以是一人或多人。 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救援的,依照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三、聚眾阻撓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因素方面是故意,并且我們只能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內容是明知自己行為問題阻礙的對象是負有解救職責的,正在不斷進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也明知其阻礙經濟行為會侵害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工作相關人員的正常職務犯罪活動和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發展權利,而仍然存在故意實施該聚眾阻礙的行為。
一般來說,行為人實施聚眾阻礙行為都伴隨有一定的目的,通常是出于維持收買者與被收買婦女、兒童教育之間非法形成的各種信息社會主義關系,如非法的婚姻家庭關系、收養關系,也有的是為了索回收買婦女、兒童所付出的費用以減少風險損失等。本罪并未將目的就是作為主要構成要件,目的在于如何提高并不重要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行為人的聚眾阻礙行為方式導致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得不到解決相關關系國家機關工作崗位人員的正常解救,使婦女、兒童繼續被控制在行為人的范圍內,這又是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人身自由權利的間接侵害。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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