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繼承問題這樣做才好!
但是,不能證明是他獨自承擔的負擔,而葛仙瑤每月給死者500元的補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葛憲堯死后,由被告葛木丁代為支付,由原告二人負擔。 死者生活用品的費用也由原告的監護人處理。 當時原告竇某也以撿垃圾的方式照顧死者的生活,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需要證明的內容,死者可以支付保姆費用。
大部分費用由葛賢堯生前支付,12,400元喪葬費也由被告葛慕丁收取。 被告葛馬丁沒有為老人的事情支付任何費用。 被告戈爾丁手中的這些證據文件也證明了被告戈爾丁想單獨占用房屋的事實;證據19與本案無關;證據20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關心死者。
當時葛X瑤的救濟費用、住房公積金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葛慕丁收取,其中被告葛慕丁收取16335元。
被告再次在法庭上否認;對證據2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2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3未能證明其擬證明的事實;證據24不相關;證據25上三名證人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葛某B、葛某對證據16-25無異議。
綜合原、被告進行舉證、質證的情況,本院通過認證方法如下:
1、證據2,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且本案事實具有證明力,予以認定;
2、證據,應當認定真實性;
3、證據5,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案事實具有證明力,應予認定;
4、證據,能夠證明在爭議中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事實,應當予以認定,但不能認定被告主張證據能夠體現所謂的預付款;
5、證據,被告的異議成立,不予認可;
6、該證據只能證明原告竇某主張房屋權利的過程,但與本案無必然聯系,不予認定;
7、證據。該規定不屬于證據范疇,不予認可;拆遷辦的答復結合證據3可以證明爭議房屋內的安置人員和面積,但不能直接得到按每個安置人口細分的安置面積;
8、鄰居沒有出庭作證,小區證明的內容沒有對竇某的主要贍養義務。兩者無法互相證明,所以不會被認可;證據11,被告的異議成立,不予認可;證據12、13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不予認可;對原告葛某佳單方陳述的證據14不予認可;證據15與本案缺乏必然聯系,不予采納;證據16,真實性有待鑒定;證據17,真實性得到確認,但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
證據18,結合證據25,二者之間可以確認,兩者都應當認定;證據19與本案無關,不予采納;證據20是孤立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與本案缺乏必然聯系,不予認定;證據21、22均與本案有關,應予認定;證據23是孤立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證據24與本案無關,不予采納;證據25,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基本可以認定。但由于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保姆部四兄妹有償雇傭的證明目的難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對本案相關事實作如下關系認定:
死者詹賢和丈夫葛虎康(1977年去世)有兩個兒子和三個女兒葛雪瑤、葛牟儀、葛牟丁、葛牟武和葛牟c。 1986年8月23日,原告竇某、葛X瑤登記結婚,婚后與詹X賢共同居住在上海市四一路98號房管局公房。 1989年2月19日,女兒葛牟佳出生。
1998年,四一路98號公屋被拆遷,原告竇某、葛馬、葛X瑤、詹X仙4人遷至上海市XX區潛江家園16號樓1單元102室。安裝使用面積56.64平方米。 2003年搬進了新房子。 2005年7月27日和2007年7月17日,葛曉、詹賢相繼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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