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路上: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法定繼承問題
上訴人于某1、于某2、王某1、王某2因與被上訴人張某、王某3、王某4法定承繼糾紛一案,不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3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構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閉幕。
于某1、于某2、王某1、王某2上訴要求:
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張某承繼4%份額和王某3、王某4各承繼3.5%份額的判決。
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領取張某取款折價款414元,領取王某3、王某4取款折價款各362元的判決。
3.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中領取張某喪葬費、撫恤金折價款5002元和領取王某3、王某4折價款各2501元的判決。
究竟與來由:
1.我方覺得無論在法律法例層面,仍是在主觀究竟層面,張某與張某的收養關系均成立,故本案應合用《中華公民共和國收養法》處置,而不該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繼承法》處置。
2.張某未對王某6盡任何養活責任,不應該分得王某6的遺產。
3.王某5對王某6只做到了基礎的維系父女親情,不克不及稱之為盡到養活責任,念在親情應該只承繼少部分遺產。
4.王某6雖屬于國家公職職員,但僅享用科級報酬,早先半自理狀態時每月退休金尚夠基本生活和醫療費,病重之后的醫療生活費用主要由于某2、于某3承擔。
5.購房款由于某2全額支付,此部分費用應在王某3、王某4繼承份額中折價償還。
6.張某對生父不盡贍養義務,假借法律名義實現自己謀利的目的,嚴重違背道德和公序良俗,法理情理難容。
張某辯稱,不同意一審判決,但未提起上訴。不同意于某1、于某2、王某1、王某2的上訴請求降來由。1.依據一審查明的究竟,我只是招子,并未成立收養關系。2.沒有盡養活責任事出有因,由于我被于某1趕出家門。
王某3、王某4辯稱,批準一審判決,不同意于某1、于某2、王某1、王某2的上訴請求降來由。王某5常常探望王某6,王某6的任何工作王某5都很清晰,王某5盡到了贍養義務。
張某向一審法院告狀要求:
1.判令被繼承人王某6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205的屋宇(如下簡稱205號屋宇)由我、于某1、王某3、王某4依法承繼,此中我承繼六分之一份額;
2.判令依法瓜葛被繼承人王某6的喪葬費5000元和一次性撫恤金20010元,此中我應分得6252.5元;
3.本案訴訟費因為某1、于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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