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以案說法講解虐待被監管人的相關問題
【案例】2003年7月28日下午4時左右,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被公安機關拘留,關押在某市第一拘留中心。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進監獄的胡某連聲喊著“我錯了,讓我出去”,隨即被監獄工作人員萬某等人毆打。 7月29日下午,負責安全紀律工作的監獄工作人員廖某來到監獄房間,聽說胡某的噪音影響了其他人的休息。 他沒有說服和教育他,而是指示萬某堵住胡某的嘴。 用繩子綁住胡的手,以免有噪音。
萬某提出,監獄里沒有繩子,廖去找了一條長1米的絲巾給萬某。 之后,萬某將胡某綁在一起,倒掛在晾衣架上,讓它在陽光下曝曬。 晚上,胡主席嘴巴被膠帶和毛巾蓋住,遭到毆打和身體虐待,第二天一大早就死了。
人民檢察院以虐待被監管人的罪名起訴被告廖和萬某。廖律師辯稱,廖只提供圍巾,這在虐待行為中起到了次要作用。萬的律師指出,萬是被廖下令體罰和虐待胡某的,但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只有指使被羈押人毆打或虐待對方的主管(廖)才會受到刑事處罰,被指使的萬是無辜的。
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廖某身為一個監管工作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對被害人可以進行教育體罰或者虐待,并提供一些作案技術工具,已構成一種虐待被監管人罪。
被告人萬某在廖某的授意下開始積極主動地通過安排同監人員彭某等多人對胡某進行學生毆打、體罰兒童虐待,也成立中國虐待被監管人罪。在共同經濟犯罪中,廖某為教唆犯,起主要影響作用,萬某是實行犯,起次要因素作用。判決:廖某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十年;萬某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監獄長廖某對被害人胡某進行毆打、體罰、虐待的行為,構成虐待罪犯罪。如上所述,在本案中,凡某被指示進行毆打、體罰或虐待行為的,都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廖指導下,積極安排其他犯人毆打、體罰、虐待被害人,其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點。
在本案中,廖某指使他人,屬教唆犯,而萬某本人在廖某指使下實施,屬死刑罪。 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監獄長虐待在押人員造成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在本案中,廖監虐待被拘留者,造成被拘留者死亡,故意殺人罪應從重處罰。 因此,人民法院以虐待被拘留者罪對兩名被告進行終審是不正確的。
除上述行為外,還必須在嚴重程度上確定這一罪行。 因此,本罪屬于故意犯罪。 在一般情況下對罪犯的毆打、體罰、虐待行為,不應以本罪處罰。 例如,監事有過一段時間多愁善感,不因拍打臉、拳頭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由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
不是這樣的。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殘忍的體罰手段;定期毆打,體罰虐待囚犯屢次得不到糾正;利用監獄欺負毆打,對其他受虐待的罪犯給予體罰;對被羈押人給予毆打或者體罰,造成嚴重后果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7月26日《關于瀆職侵權案件登記標準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ㄒ唬┮詺?、捆綁、非法使用槍支等惡劣手段虐待被拘留者;
(二)長期以冷凍、饑餓、曬太陽、烘烤等方式虐待被拘留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ㄈ┡按龑Ρ痪辛粽咴斐奢p傷、重傷或死亡;
?。ㄋ模┣楣潎乐氐模按痪辛粽?,導致自殺、重傷、重傷 自傷致死亡或精神障礙;
?。ㄎ澹蚧蝮w罰被拘留者3次以上。
(六)被拘留者被其他被拘留者毆打或者身體虐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嚴重情形。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正是因為監管機構中存在著這樣一種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這種犯罪才被賦予了職務犯罪的內涵。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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