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有哪些?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一列舉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指出,“對本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指導、縱容、指揮作用的直接責任人,一般為單位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海市刑事辯護律師認為,1997年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ㄒ唬┲苯迂熑蔚臈l件,即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直接責任是指單位的行為與單位犯罪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單位主管人員的行為是導致單位犯罪的直接原因,單位主管人員沒有行為就不構成單位犯罪。換句話說,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是單位犯罪的發起人、批準人或者支持人。直接責任是確定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責任的條件。
直接責任條件要求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主觀上應當與單位犯罪同罪,即對單位故意犯罪,直接責任的人不僅知道單位犯罪, 但也有希望或意愿讓單位犯罪,對于單位過失犯罪,負責人也應當有過錯。 客觀上,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在犯罪控制下實施一定的行為,這與整個單位犯罪的結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單位負責人的條件,即對單位所犯罪行直接負責的單位負責人為單位負責人,這是確定對單位所犯罪行直接負責的單位負責人身份的條件。單位負責人是對本單位事務具有一定決策、管理、領導、指揮和監督權的人員。
單位負責人不僅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包括單位領導機構成員和單位部門負責人。但在單位犯罪的不同情況下,這些人并不都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時根本不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有時也不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而是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
只有同時也是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能發展成為一個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
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多于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原因,主要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多,職務一般為經理或副經理。 它既是單位犯罪的決策者,又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行為人,在判決中一般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所認可。
從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與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的從屬性和獨立性相統一的角度來看,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實際上是忠于職守的,即履行單位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因此,單位犯罪與單位犯罪決策、指揮相統一,組織犯罪和其他犯罪行為在犯罪支配下進行,應當屬于單位,屬于單位犯罪的一部分,因此,此時犯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不能僅僅是單位的人事主管單位,即反映單位下屬直接負有犯罪責任的單位。
單位犯罪負責人對自己犯罪的從屬性有著清醒的認識。也正因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實施了單位的犯罪行為,是履行職責,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 “以單位名義犯罪,與犯罪的個人分享違法所得的,依照刑法關于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由于單位負責人在故意犯罪的情況下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故意犯罪既反映了單位的意志,又反映了單位的意志。 它既是單位的行為,也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行為。
對本單位所犯罪行起決策、指導和組織作用的單位負責人作為對本單位所犯罪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承擔本單位所犯罪行的部分刑事責任,體現了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獨立性。 在失職監察責任單位,在“領導責任”的情況下,擅自以本單位名義或者為本單位的利益,致使所屬部門或者工作人員犯罪的,情況相反。
此時,單位負責人實際不履行其職責(瀆職),即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單位負責人的職責和要求,故此時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完全是個人責任,應自行承擔。不能對單位推諉或者歸責,其行為如已構成相關犯罪,也應自行承擔刑事責任。
同樣,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貪污賄賂罪等犯罪中,行為人只犯了“利用職務”罪。 它不是職務行為,所以這些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根本不能是單位犯罪。
因此,在單位的主管會計人員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懈怠職責,對工作能力嚴重不負社會責任而失察,致使所屬部門放任自流實施建設單位經濟犯罪,單位的主管人員負有領導責任的情況下,如果一個單位主管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玩忽職守罪,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人員失職罪等犯罪的構成,則應當以此罪論處,而不能同時作為研究單位犯罪活動直接相關負責的主管人員信息處理。
律師認為,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含義是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就直接責任的內容而言,它不僅可以發揮對單位犯罪的決策作用,還可以發揮對單位犯罪的組織指揮作用。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一個共同實施犯罪的,根據我們雙方資源利用技術職務便利的具體實際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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