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拆遷導致的糾紛如何處理?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來講講
經審理,認定被告為被告徐二和徐二的母親。徐二和嚴二是夫妻,嚴一是他們的兒子。徐和王原是夫妻,1992年結婚,徐是他們的兒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3年7月22日,雙方經協商一致離婚,《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因關系破裂自愿離婚,婚后生育兒子的徐某獨立工作,雙方確認不存在財產分割糾紛。 婚后沒有債務要求,法院也沒有起訴。
系爭房屋系童某某之母新中國成立前中國購買自己所得,后童某某公司變更為該房屋的承租人。徐某某2結婚后遷往夫家生活居住,徐某某婚后他們一家一個三口與童莫某共同影響居住在系爭房屋內,2007年左右,因夫妻之間關系管理不合,王某某與徐某某分局,王某某搬往他處可以居住,系爭房屋就一直由徐某某、徐某某1、童某某學生共同發展居住問題直至產品征收。
2015年,房子被征收。同年10月29日,徐某某作為童某某(乙方)的代理人,與案外人上海第一房屋征收服務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乙方租賃的房屋為公房;根據有關規定和基地搬遷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房屋價值補償為評估價(1222464.46元)、價格補貼(396420.26元)、邢弢面積補貼(423345元)、裝修補償3277.40元、基地獎勵6萬元,所有建筑物不予認可。
經認定,乙方不符合生活困難戶補償安置條件,乙方選擇四套房屋產權調換,分別為本市安圖路X巷X號房(暫建筑面積67.54平方米,房價1783056元)和勝利路X巷X號房, 本市(暫建筑面積97.61平方米,房價1300946元)房價871710.58元),本市佘山北49A-05A地塊×樓×單元×房(暫53.56平方米,房價438271.40元),戶均需要補差價2202565元。
另查明,原、被告進行戶籍管理均在系爭房屋內。
在審判過程中,該戶購買的四套安置房,被告的陳述中指出,本市安圖魯巷 × × 室的房屋由佟購買,嘉定南北 × 地塊 × × 室的房屋由徐購買。 勝利路 × 地塊 × × 房的房屋由徐購買。 佘山北49A-05A地塊 × 單位 × 房棟房屋由徐某及其家人購買。
上述事實,加上當事人提供的戶籍資料、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租房收據、居民安置確認書及各項費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經審理反復詢問后,由法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戶籍在爭議房屋,被告認為原告分得的征收款約為8萬元,無權購買征收安置房。根據查明的事實,爭議房屋征收后將分配4套安置房。根據家庭結構,原告可以購買1套安置房,原告享有的征收款不足部分以現金補足。至于原告應享有的贓款,將由我院結合當事人的性質、來源、生活狀況、居住條件等情況予以認定和決定。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自己應得到上一個海市楊浦區×路×弄×號房屋進行拆遷風險補償方式安置款人民幣200,000元,位于中國上海市勝利路×弄×號×室房屋以及購房基本權利歸原告王某某公司所有,該房購買價與補償教育安置款人民幣200,000元之間的差額由原告王某某企業享有與承擔。
受理案件的費用為人民幣6776元,其中一般人民幣3388元,原告王元1532元,被告童元1856元。
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根據對方提交副本的人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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