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屋拆遷的問題如何處理?廣州房屋拆遷律師告訴你
該案代為我們繼承發展較為具有特殊,引起被告強烈抵制。陳某之父于21年前過世,其祖父也先于自己父親過世,并當時中國沒有明確可繼承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祖母居住公租房,也未形成所有權以及財產,不具有遺產。但該地塊系2003年作出全面征收管理決定,其祖母尚健在。并簽署安置方式補償標準協議。但未通過形成文化遺產,只享有更加期待權。后祖母死亡。
2014年7月,被告與搬遷組再次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他祖母的去世仍然算是生活困難的人口之一。被告認為原告從未與其祖父母有過任何交往,這顯然是一起遺棄案件。六名被告已經生活困難,被給予三個安置單位,與他們的祖母沒有任何關系。而原告有住房部門分配祖父住房,這不符合原告的要求。
原告陳某首先要求確認祖母在搬遷中的權益份額,同時聲稱與其叔父一樣享有平均繼承份額。這項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時也看到法院將繼承案件、搬遷糾紛案件的處理,體現了為人民伸張正義的法理原則。
與被告人蔣某某、蔣某、李某、蔣XX、蔣XX、劉謀、蔣某發生糾紛。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吳雙獨任審判員,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受審中。
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某某拆遷實業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蔣某某(與被告蔣XX、蔣XX、蔣某1人共同代理)、蔣某、李某某、蔣XX、蔣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上海某某拆遷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陳某訴稱,上海市閘北區XXX路某房屋(以下簡稱爭議房屋)系XXX承租的公房。2003年,政府作出征地決定,點名某為安置對象,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馮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死亡。其份額尚未得到證實。
馮某某與姜某某為夫妻關系?;楹笥兴淖?,分別為蔣×× 1、蔣某某、蔣某、蔣× 1、蔣某某。蔣XXX 1死于1989年1月9日,蔣XXX 1死于1989年3月15日,蔣XXX 1死于1990年6月19日(未結婚)。原告為蔣XXX 1與陳XXX的私生女,蔣XXX 1先于馮XXX死亡。姜XXX 1在馮XXX遺產中的份額應由原告代位繼承。
目前,被告已取得征收爭議房屋所得的全部補償安置房,原告多次要求分割馮某某應得部分但未果。所以本來是告到了本庭,求判令:1。依法分割爭議房屋的補償利益,確認馮某某占全部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的八分之一;2.七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被征收安置房屋折價款179507.13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蔣某某、李某某、蔣×、蔣××、劉某、蔣某1共同辯稱,不同意作為原告可以訴請。
理由為:
第一,根據我們本次研究征收管理政策,被告六人的可得市場份額不斷加上已交給動遷組的款項,已足夠自己分得三套安置房,并未進行占用封某某的份額;
第二,原告沒有父親蔣××1成年后亦從未對封某某盡過贍養責任義務,因此應構成社會遺棄家庭老人,喪失繼承權;
第三,蔣某某1單位曾增配過房屋,實際需要使用一些人為影響原告,故即使對于原告公司有權要求繼承,也應考慮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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