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結網絡暴力與正常評論有什么
一、何為網絡暴力?上海律師事務所
它是指網友通過網絡實施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的觸角在互聯網里的延伸。網絡暴力者往往借助網絡空間以語言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對他人進行污蔑與中傷。比如使用不雅的諧音或者動物、植物名稱來攻擊別人或者故意將他人個人隱私(比如住所地、電話號碼等)泄露給外界。網絡暴力會給當事人帶來難以預估的傷害,使人無法正常生活,有時甚至會造成嚴重后果。
二、網暴與評論的區別。
正常評論一般限于就事論事,客觀發表意見,對于未經確定的事實一般不妄下斷論,最多就是依據現有信息進行合理推斷。正常評論應當遵守的一個基本底線就是: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而網暴則具有惡毒、尖酸刻薄等特點,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攻擊、惡意詆毀、人肉搜索等侵害當事人的行為。網絡暴力一般會結合個人有失偏頗的主觀判斷,但有時已經無需判斷,一言不合即開始謾罵攻擊對方。
三、法律責任。
1、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的民事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Я愣鍡l: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2、如果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涉嫌誹謗罪。被認定侵權,可能會被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
四、網暴不符合所有人的利益。
公民有尋找并知悉真相的權利,也有人格尊嚴和安寧生活的權利。網暴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當然,正常的分析和評論不應被禁止和限制。停止指責和謾罵,理性分析,幫助許媽和杜媽兩家人盡快查明真相,還原事實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筆者以為,許媽本意就是想查明真相,而杜媽則是力證清白。雙方的行為反應都很正常,誰也不想也不會使用網絡暴力。但隨著事件爭論的不斷升溫,兩方的支持者陣營里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網暴。我想,這是當事人雙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五、【網絡暴力第一案】
女白領姜某和丈夫王某于2006年登記結婚。她生前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歷程:疑心丈夫有婚外情,還在自己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的具體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
此后,姜某的博客日記被一名網民閱讀后轉發在天涯社區論壇中,后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姜某的大學戀人張某得知姜某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冊非經營性網站,披露王某“婚外情”和個人信息的行為,引發眾多網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網絡搜索模式,搜尋與王某及其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
隨后,事件愈演愈烈,王某的個人生活受到極大影響。2008年3月28日,王某對三家網絡公司起訴。這是中國第一例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網絡暴力事件。
最終,兩家網站被判侵權,王某獲賠精神撫慰金8000元。而法院則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部對“人肉搜索”等新生網絡事物進行引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不少人抗辯說,自己享有言論自由。但沒有限制的自由就是不自由,自己的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權利的基礎上。
網絡語言暴力到現在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認定標準,給受害人造成心理和精神的傷害也是沒有辦法統一衡量的。隨著網絡平臺的綠色凈化行動,以罵人、詛咒等方式為代表的傳統網絡語言暴力的使用頻次已經不高了,網友們“奇思妙想”,用拼音縮寫、諧音、符號等代替,這無疑擴大了網絡語言暴力的范圍,對此有學者認為,當發布的網絡語言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等危害結果的發生時,應當歸結于網絡語言暴力范圍中。
截止到 2020 年,我國經審理的涉及網絡暴力案件的裁判文書共 67 篇,其中刑事案4篇,涉及故意殺人罪和尋釁滋事罪; 民事案54篇,裁判結果多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精神損失賠償金額大多在3000-5000元。
六、從刑法和民法兩個角度看我國法律對網絡暴力的規制
(一)網絡暴力致人死亡
我國刑法關于網絡暴力行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分則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章。網絡語言暴力中若行為人對虛構事實進行捏造、散布,則可能會構成“誹謗罪”?!缎谭ā返?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情況。
網絡暴力往往是群體行為,很多實施者都是本著“法不責眾”的心態參與網絡暴力,想要追究全部參與者也并不現實,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網暴參與者對受害者死亡結果的發生是積極的主觀態度,那么在理論層面參與者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參與者僅僅只是趁口頭之快,并沒有想讓死亡結果發生,則不建議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ǘ┚W絡暴力侵犯民事權利
網絡暴力的內容如果涉及到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公開的個人信息、肖像以及其他權益,則可能會造成對隱私權的侵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一些侵犯到公民隱私的網絡暴力行為迅速發展。比如人肉搜索。人肉到的是當事人已經公開的個人資料,身份信息,那便沒有觸及其私人領域; 如果當事人未經公開的資料信息以及個人隱私通過人肉搜索在網絡上“被公開”,這就屬于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相關權利。
《民法典》以單獨成編的人格權編對各項人格權利進行全面確認。民法典明確禁止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擾亂他人私人正常的生活、學習和生活秩序;禁止非法跟蹤、偷窺、偷拍偷錄他人的生活區域等秘密空間;禁止非法泄漏他人的個人活動等。
《民法典》中對人格權的擬定,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明確規定了個人具體享有哪些人格權;明確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范圍,并在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給予相應保護措施等,充分體現了維護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宗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一條,為有關名譽權的法律規定,其中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涉及有關新聞報道等行為影響名譽的責任問題的規定。一方面明確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又做了必要的限制,規定在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時應注意避免捏造、歪曲事實,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應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對網絡侵權責任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原有法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應當知道”四個字,擴大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范圍?!睹穹ǖ洹分嘘P于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并非原創,主要是借鑒了《電子商務法》中42、43 和45 條的規定。在沿襲原有法律規定的同時,《民法典》對相關規定中的不足之處也進行了完善,包括權利人應披露真實身份信息、因當事人錯誤通知而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以及調整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的相應期限等內容。
除此以外,以下的相關法律也對網絡暴力問題進行了規制。比如:《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毒W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明確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等違法活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中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的情形。
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的來說,網絡暴力作為網絡發展的不良產物,其產生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比如不良媒體報道偏頗導致對群眾的錯誤引導,部分網民急切地進行觀點輸出以達到思想征服,還有年齡、思維方式、道德水平等各種影響因素。國家要加強相關法律的引導作用,還一片綠色和諧的網絡環境。我們真誠地建議大家,未知全貌,不予置評。要謹慎地發表個人看法,有時你不以為意的一句話,就可能傷害屏幕后面的一個人。營造和諧網絡環境,從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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