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解讀:房屋買賣中的“跳單”行為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在房屋買賣中經常會遇到的“跳單”問題。你可能會有疑問,什么是“跳單”呢?簡單來說,就是委托人在通過中介找到了房源信息和交易機會后,選擇繞過中介,直接和對方簽訂合同,然后被中介追著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前,對于“跳單”行為,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現在,我們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判斷“跳單”行為。不過,并不是所有與中介接觸之后才與他人簽訂合同的行為都是“跳單”哦!
那么,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跳單”行為究竟是什么樣的呢?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首先,中介是否積極履行居間服務。這包括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是否帶委托人實地查看房屋等服務,以及中介是否積極履行居間義務。這是確認“跳單”的第一步。
其次,委托人是否利用該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成交。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介的委托權限是獨家還是非獨家的。如果是非獨家代理,即賣方同時在多家中介“放行”場合,就需要考慮多家中介提供合同機會的先后次序,履行居間服務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實際利用了哪些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務。這是判斷“跳單”的關鍵。
最后,委托人是否故意回避支付中介費用。如果客戶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機會之后,為了不支付中介費私下交易,或者為了少支付中介費而與對方達成交易,就很可能構成“跳單”違約。
上海房屋交易律師提醒大家,對于中介機構來說,在提供中介服務前,應該通過《中介服務合同》、《確認書》等合同,明確中介服務的事宜,并明確規定“跳單”應承擔的后果。同時,中介機構還應該自覺保存自己履行義務的證據。
對于買賣雙方來說,如果已經實際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務,并且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那么在情理上都應該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更何況,《民法典》對“跳單”行為的處理已有明文規定,即便是僥幸“跳單”,也仍然不能逃避支付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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