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上海勞動合同律師告訴你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龐統公司管理章程第十五條規定,2005年3月28日,龐統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龐甲出具給張某某進行獎勵的承諾制度不符合我們公司內部章程的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勞動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現張某某老師要求龐統公司需要支付張某某獎勵金32萬元的訴訟服務請求,依據自己不足,原審法院可以不予社會支持。張某某與龐貝公司雖簽有勞動合同協議書,但張某某學生實際是為龐統公司員工工作,龐統公司中國成立后,張某某與龐統公司之間存在一個事實就是勞動生產關系。
張某某所提供的證據問題未能充分證明2006年6月之后其為龐貝公司人員提供一些勞動,現張某某學校要求龐貝公司作為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拖欠教師工資17萬元及25%賠償金42,500元的訴訟程序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作出不同判決:
1、張某某系統要求我國上海龐統企業經濟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網絡支付張某某獎勵金32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張某某學習要求也是上海龐貝金屬材料裝飾設計工程技術有限導致公司資金支付張某某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拖欠工資17萬元及25%賠償金42,5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元,由張某某負擔。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張某不服,向上訴法院表示: 其所在部門為上訴人龐通公司副總經理。一審法院援引龐統公司章程第十五條關于股東大會職權的規定,認定龐統公司法定代表人龐佳未遵守公司章程。但是,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大會無權決定副總經理的報酬。
龐通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不授予張某股權的決議不符合龐通公司的章程。其次,張某于2004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與龐貝公司簽訂雇傭合同,現龐貝公司拖欠張某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工資,應向張某支付拖欠的工資并承擔相應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
被上訴人龐統公司、龐貝公司共同辯稱,上訴人張某某于2004年2月16日加入龐貝公司,主要工作是籌建龐統公司。龐統公司成立后,上訴人與龐統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2004年6月前,龐貝公司支付了上訴人的工資。上訴人加入龐統公司后,龐統公司支付工資至2006年10月。
之后上訴人與龐統公司發生糾紛,上訴人不再為龐統公司工作,龐統公司也不再支付其工資。上訴人要求龐貝公司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期間的工資及賠償金,沒有根據。當上訴人進入龐統公司時,他是公司的股東之一,擔任公司的副董事長和董事之一。根據龐統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股東大會有權決定董事的報酬。
在龐統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駁回了龐佳、李某、張某某三人減少承包費48萬元作為對其三人報酬的提案,合法有效。上訴人要求支付其獎金32萬元,于法無據。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案件事實進行正確,本院予以分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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