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案件如何處理?廣州房屋拆遷律師告訴你
判決后,唐某、牟陽不服,提起上訴,稱:(2007)1828號民事判決書明確他們是爭議房屋的產權人,他們共有60%的產權。是房屋拆遷后涉案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款,歸我方自己一方和唐某2共同所有。安置補償495萬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扣除支付給特定對象的賠償金,自己一方應得174萬余元,自己當初的訴求合法合理。本案再審后,原審判決將應得的賠償金減少到60萬元,屬于濫用自由裁量權,違反了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據此,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支持自己的原訴訟請求。
唐2號還拒絕接受上訴,認為: 我方與唐1號、楊某之間是共同繼承的兩種非住宅房屋賠償請求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消極的安置協議效力,糾紛的當事人應當是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并應當被訴訟撤銷。拆遷協議確定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歸我方所有,不為我方和唐1、楊共同所有。原審判決確定當事人支付一定1元,楊支付6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原判決在受理案件和分擔保全費方面存在不合理之處。因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予以修改。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定2007-RRB ——1828年民事判決僅承認廣州恒通路一處住宅的權益,未處理因非住宅性質造成的拆遷補償問題。原審法院根據事實認定,拆遷糾紛涉及的非住宅房屋的賠償應歸唐一、楊、唐,并不適當。上訴人唐某2認為賠償應屬其全部,并非其與唐某1、楊某共同上訴的意見,依據不足,本庭難以置信。一審法院酌情決定唐某賠償金額,楊應當享受,符合案件事實,沒有不當之處。上訴人唐某1、楊某對本節上訴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受理??傊?,一審法院的判決并非不當,法院維持原判。法院不支持上訴人的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該句如下:
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60元,由上訴人唐某1人承擔,楊某共同負擔15,060元,由上訴人唐某2人承擔9,800元。
本判決系終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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