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原告與被告張某均系再婚,于2000年5月登記進行結婚,被告周某某系張某與其自己前夫所生之女。2010年6月17日原告與張某經法院可以調解協議離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靈石路大徐家閣189號土地使用者為原告余某某,該房屋為農村宅基地房屋,原告戶籍在此房屋內,兩被告為黑龍江省非農業家庭戶口。
1、2007年1月17日,原告余某某(乙方,被拆遷人)就靈石路大徐家閣189號房屋與上海彭浦實業公司(甲方,拆遷人)簽訂《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適用價值標準房屋條換)》約定:
2、乙方原有住房建筑面積為103.5平方米;乙方選擇按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并同意與甲方按房地產市場價值調換房屋的差價……按規定甲方支付乙方速遷費6,000元、獎勵費3,600元;
3、乙方同意安置大寧路667弄38號302室,建筑面積73.7平方米,大寧路667弄2號601室,建筑面積40.83平方米,兩套房屋總價1,064,834.01元;
4、甲方支付乙方房屋差額款801.99元;甲方支付乙方租房補貼費5,000元。
基地動遷安置簽報中,安置情況說明上載:
1、該戶產權人,余某某,建筑面積103.5平方米,私房,戶主余某某,系一證一戶,在冊人口壹人,計入二人,妻:張某,女兒:周某某,核定人口叁人;
2、該戶同意價值標準房屋調換;
3、基地實發金額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叁角玖分。
后大寧路667弄2號601室、大寧路667弄38號302室兩套安置房,結算差額801.99元,產權均登記在原告一人名下。
2007年,原告買賣了位于大寧路667弄302室聯誼路的房屋,產權登記為原告與兩被告共有。2008年,原告將位于大寧路667弄601室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9日,二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喬奇簽訂了上海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聯誼路的房屋出售給喬奇,后喬奇向二被告支付了100萬元。2011年8月26日,喬奇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單方預告登記,并取得登記證。2011年10月,喬奇翻修并搬進了這所有爭議的房子。
審理中,因原、被告對聯誼路房屋的市場經濟價值我們不能為了達成目標一致發展意見,經原告可以申請,本院進行委托中國上海以及大雄房地產企業評估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對聯誼路房屋的市場研究價值問題進行了分析評估,經評估該房屋現市場環境價值為1,371,900元。原、被告通過雙方國家對此均表示自己認可。
另,原告為證明其在和張某結婚前就已經成為建造了103.5平方米的建筑施工面積,提供了上海市閘北區彭浦鎮彭浦居民管理委員會的情況設計說明,上載:“我村村民余某某于1996年申請需要改建靈石路大徐家閣189號住房,未獲批準。余某某醫院后于1997年底至1998年2月自行翻建和擴建成一個兩層或者違章使用建筑。
上海市閘北區彭浦鎮彭浦村所有個人住房(含靈石路大徐家閣)根據我國相關工作規劃教育部門的要求,于1997年被凍結并開始實施拆遷?!碧峁┝松虾J虚l北區人民對于法院(2000)初字第1942號調解書,證明在2000年原告和前妻張翠鳳離婚的時候,大徐家閣房屋建設已經搭建了一些違章處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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