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能否再要求工傷賠償?上海工傷律師為您講解
2004年5月,吳某企業員工因工負傷,并進行了傷殘鑒定,但當時未申報工傷。 2006年4月,公司與吳某的勞動合同到期,決定不再續簽,吳某要求公司支付工傷津貼。兩年后,吳的工傷請求能否得到認可?這個問題的答案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下面上海工傷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律師說法
吳某傷害請求不能認可,但應由吳某單位承擔傷害津貼相關費用。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申請確定工傷的,應當自上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由勞動者本人或者其親屬或者工會提出申請的,應當自勞動者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上述期限,勞動部門不予受理,職工不能享受工傷救治。在這種情況下,吳某宣布工傷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將不會被有關部門接受。但是,法律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該期間的工傷治療等有關費用。因此,吳可以從單位得到補償。
二、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條例》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企業單位未按前款規定學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管理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通過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發展地區經濟社會責任保險公司行政監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按照屬地原則和社區所在地的用人單位對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ㄒ唬┥暾埞J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ǘ┥暾埞J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ㄈ┯萌藛挝粚涋k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ㄋ模┖炗喎諈f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十、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便是上海工傷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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