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惡意轉移共同財產糾紛案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淺談有關離婚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2日,當事人謝某因夫妻關系破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位于某小區的一套房子和一輛家用車。被告李在當事人謝某起訴法院后不久,在3月10日和4月2日將涉案房屋和汽車出售給他人,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
【辦案流程】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接受當事人謝某的委托后,立即開始研究此案。經了解,被告李某同意離婚,法院將允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對此,律師認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有權平等處理,離婚時,一方隱匿、轉讓、變賣、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讓、變賣、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從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被告承認的事實來看。在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與原告協商,將購買的房屋和車輛轉讓給原告。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被告惡意轉移,低價出售屬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求法院依法少分或不分。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條,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
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判決允許原告謝與被告李離婚。法院裁定,被告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價款屬于被告,被告應向原告支付70%的財產差價。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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