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根據齊建嶺與趙長裕離婚財產糾紛案,解析離婚時財產分割法律法規。
【基本案情】
齊建嶺與趙長裕于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1995年生一女孩趙某。1998年7月份,原、被告雇傭了數名臨時工開辦了三雅毛衣加工廠,沒有辦理謀劃執照。后因毛衣加工販賣、女兒培植教導、被告飲酒等題目,兩邊常常產生誤會,以至爭執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受損。2000年6月,趙長裕脫離毛衣廠與齊建嶺分家,趙長裕脫離三雅毛衣加工廠時沒有對庫存的原材料、制品、半成品、債務債權、流動資產舉行盤點掛號確認。齊建嶺在趙長裕離廠后連續擔任毛衣加工廠的出產謀劃及販賣,同年12月尾停產。齊建嶺于2001年5月起訴至法院請求與趙長裕離婚。庭審中齊建嶺稱:自停辦三雅毛衣加工廠到停產一直處于盈余狀況,趙長裕見虧損狀態無法挽回才離廠的,而我為了償還債務不得已才繼續經營毛衣加工廠,對所欠債務應與被告共同承擔償還。趙長裕辯稱:我離開三雅毛衣加工廠時廠里并不虧損,是我離廠后原告獨自經營造成的虧損,我不承擔任何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對三雅毛衣加工廠現存的機器設備、剩余成品的分割達成協議,但對債務承擔各執己見。
【原審裁判】
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37條、第38條、第41條劃定,判決以下:一、準許被告齊建嶺與原告趙長裕離婚;二、婚生女兒趙某隨原告生存,被告自2002年1月起每個月給付其女兒撫養費150元整;三、被告對其女趙某享有探視權,自本審判生效后每個月逢第一個星期六上午10點至來日誥日(周日)下晝4點,原告不得阻止被告在上述時間內接送女兒趙某。每一年放暑假從第5天開端至第15天共10天刻日,逢放寒假從第5天至第10天共5天期限為被告看望其女時候,原告不得阻止被告上述時候接送女兒趙某;四、原、被告住房各自解決;五、共同財產及個人名下財產誰處歸誰所有;六、當初三雅毛衣加工廠內的機器設備、成品毛衣、毛背心、各類毛線作價人民幣30000元歸原告所有,原告處理盈虧自行承擔,被告享有一半即15000元債權;七、原、被告開辦三雅毛衣廠所欠借款、貨款、外加工費均由原、被告共同償還;八、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200元,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抗訴理由】
趙長裕不平法院審判書中第六、七項對于財產和債權的審判,向檢察院提出申說,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抗訴,第一分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1.原審訊斷沒有確認三雅毛衣廠總收入和總支出,致使無奈反應該廠的盈虧,以致確認當事人兩邊的債權債務不全面,屬認定事實不清。
2.此案審理違背法定步伐。本案法院在審理時合用簡略單純步伐,其審理刻日長達7個月,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46條“法院合用簡略單純步伐審理案件,應當在備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之規定,依據最高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170條“合用簡略單純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之規定,屬程序違法。
據此,檢察院第一分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向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再審結果】
中級法院受理抗訴后,指令區法院再審。法院再審后覺得:兩邊雖系自立婚姻,但對發生的抵觸不克不及實時處置,致使豪情碎裂,兩邊對仳離均無貳言,原審對此認定及家庭生存物品處置、子女撫養處置正當無誤,應予維持。對于兩邊停辦三雅毛衣廠未到工商部分申報注冊,也未舉行稅務掛號,不符合無關劃定,不受法律保護,故該廠資產問題本案不予析產。雙方對該廠盈虧均未提出充分準確證據,尤其對分居后該廠由齊建嶺獨自經營中產生債務雙方分歧較大,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1條、第3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一、二、三、四、五、八項及案件受理費負擔條款;二、撤銷原審判決第六、七項。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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