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遺囑的遺產糾紛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根據齊家案例,淺談法定繼承相關法規。
【基本案情】
齊某與馮某系夫妻關系。齊某甲、齊某乙、齊某丙、齊某丁為齊某、馮某之子女。馮某于1994年7月15日作古。齊某于2010年3月25日作古。齊某名下有訴爭屋宇一套,市房地產管理局于1995年3月15日核發了房產所有證。
齊某甲覺得訴爭屋宇應歸其所有,并提交了情形解釋及協議書用以證實其訴訟主意。此中《情形解釋》內容以下:“甲方:父親(齊某)、母親(馮某1994年病故)乙方:齊某甲我齊某甲1976年列入工作和怙恃一路生存。我1985年結婚后也是和怙恃同住在這套屋子里,1992歲首年月,水磨石廠房產科請求寓居在此房承租人能夠購置此屋宇產權,其時母親讓我們出資購置此屋宇,我齊某甲第一次交購房款為3600元、第二次交購房款為1300元、第三次拿房本時又交300元。因為我自己其時人為支出較低,孩子又小,沒有才能拿出這筆錢,只能經由過程我愛人(孫亞榮)向她二姐借5000元錢來購置這套房子。因當時購買此房時父母一直在承諾此房屋在父母百年后,房屋的產權歸齊某甲所有。以上情況屬實。交款人甲方:齊某乙方:齊某甲2008年6月29日?!?
《協議書》中有以下內容:“上述房產(訴爭屋宇)屬父親產權,自己被迫在父親百年以后(失常情形),該產權歸齊某甲所有。(但不屬齊某甲伉儷配合財富局限)。齊某丙2003.3.2”。齊某丙認可該和談書中署名的真實性,但表示該放棄行為是在被繼承人生前所作,所以應為無效。
齊某乙、齊某丙、齊某丁提交了錄音證據,用以證實齊某生前曾暗示訴爭屋宇歸齊某乙所有。經查,該錄音中齊某并沒有訂立遺囑的明確意思表示。
【審理結果】
本案屬于法定承繼,齊某丙與其他繼承人享有一致的繼承權。
【判決理由】
一審經審理后覺得,本案首要涉及以下問題:
第一,本案應合用遺言承繼仍是法定承繼。被繼承人訂立遺言的,應該吻合法定要件及方式請求,方能產生遺言承繼的法令效能。法令劃定,自書遺言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歲、月、日。代書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案中,齊某甲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齊某乙、齊某丙、齊某丁所出具的錄音均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不能產生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故本案應當依法適用法定繼承。
第二,對于繼承人的局限題目。齊某甲與齊某乙、齊某丙、齊某丁均系被繼承人齊某和馮某的婚生子女,根據繼承法的劃定,為第一次第的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第三,對于繼承權的廢棄題目。廢棄繼承權應當在承繼開端后、遺產處置前,作出廢棄承繼的明確意義暗示。未作暗示的,視為接收承繼。齊某甲所出具的齊某丙具名的《協議書》系在被繼承人生前作出,且齊某丙作出的訴爭屋宇權屬歸齊某甲所有的許諾屬無權處分,而并非放棄繼承的明確意思表示。庭審中,齊某丙本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繼承。故齊某丙仍享有遺產繼承權。
第四,對于承繼份額題目。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通應該均等。齊某甲、齊某乙、齊某丙、齊某丁均無證據證實對方存在法定的少分或不分情況,故針對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和財產,四繼承人應享有平等的繼承份額。
綜上,本案屬于法定承繼,齊某丙與其他繼承人享有一致的繼承權。該案宣判后,兩邊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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