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一方解除合同會怎樣?上海合同法律師告訴你
本院認為,蘭琪公司與億達電腦俱樂部于2004年6月2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已明確,在合同期內,一方單方解除合同,應向受損方賠償兩個月租金,實際損失大于兩個月租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后藍奇公司于2005年3月1日致函億達電腦總匯,提出想于2005年3月4日解除合同,并于2005年3月4日派物流公司搬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億達電腦總匯保安阻止其移動,蘭琪公司的行為應視為單方解除合同,蘭琪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后及時清場,但遭到億達電腦總匯保安的阻攔。益達電腦俱樂部可以因其解除合同而要求蘭琪公司依約承擔違約責任,其阻止清場的行為明顯不當。益達電腦俱樂部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令蘭琪公司支付使用費不當,本院改判。關于蘭琪公司應付電費的金額,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柜臺及特殊區域的照明電費由蘭琪公司承擔。由于蘭琪公司自進場至搬場期間未繳納電費,且用電量主要發生在雙方解除合同前,合同解除后的具體金額無法確定。因此,蘭琪公司應按照上海興鵬經貿合作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出具的證明中的金額支付。一審法院對此處理不當。據此,依照第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中國上海市上海閘北區人民對于法院(2005)三551號民事法律判決作為第一、三、四、五項;
二、撤銷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第551號民事判決書第3號第二款(>2005年);
一審案件費用為人民幣9,060元,維持案件的費用為人民幣2,270元。本案負擔上海藍旗電信設備有限公司7135元人民幣,上海一達電腦公司4195元人民幣。第二次審理費為人民幣9,060元,由上訴人上海藍旗電信設備有限公司承擔,費用為人民幣2,718元,上海一達電腦公司承擔,費用為人民幣6,342元。
這是最終判決。
上訴人孫雪明因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發展新區中國人民對于法院浦民一29422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學生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5日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企業代理人李佩芳、兩被上訴人的共同解決委托人和代理人張衛東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程序終結。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審判期間事實不清楚。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
一、撤銷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第29422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費37600元,減半時間收取計18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審人民法院進行重審時一并分析處理;二審行政案件受理費37600元,本院以及退回要求上訴人孫雪明。
2013年8月26日,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孫學明與被告季聚美、秦嘉玲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并于2013年10月17日舉行了公開聽證。 原告孫學明的委托代理人張偉明、被告人季聚梅、秦嘉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偉東前來參加訴訟,本案審理已經結束。
原告孫學明聲稱,原告與被告紀菊姐姐的配偶秦英姑是朋友。2011年8月,秦英古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別于2011年8月3日和2011年9月8日以本票形式向秦英古借款300萬元。2012年1月20日,秦英古與原告代理人簽署貸款協議,進一步澄清貸款事實,確認貸款本金加上貸款日至貸款協議日期的利息為350萬元,協議借款期為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利率為每月2.5% 。在貸款協議期滿后,秦英顧未能歸還該筆貸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秦英顧于2012年8月9日向原告發布了還款計劃,再次澄清了貸款事實和還款方式。但是秦始皇死于2012年8月17日。原告與秦英姑之間的借貸關系發生在秦英姑與紀菊姐姐之間的關系中。被告人秦家玲是秦英姑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季菊姐姐除外。原告要求判令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償還秦英顧拖欠的3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35萬元人民幣(截至2012年6月20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直至實際還款日為止) ,紀居美、秦家嶺應當在債務產權范圍內取得秦英顧,承擔上訴責任。
被告紀菊梅、秦嘉玲辯稱秦英姑從未向原告借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秦英姑與原告之間的借款協議內容不是2011年8月和9月的借款批準書。協議寫明借款時間為1月20日,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1月20日確實借款。根據被告的理解,是原告的騷擾導致了秦英姑的自殺?,F秦英姑已去世,被告無法得知此后涉及秦英姑的借款協議及還款計劃是否為秦英姑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借款協議及還款計劃中未明確表示是為薛還款。
經審理查明,已故的秦應谷與被告季菊妹是夫妻之間關系(1981年結婚),兩人進行生育要求被告秦嘉翎,秦應谷的父母工作均已先于秦應谷去世,秦應谷無其他教育子女。秦應谷生前為蘇州工業園區企業中方財團有限公司財務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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