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農村拆遷房屋的繼承問題
2004年2月27日,張某1、劉某(甲方)與張某3(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協議沒有寫明:甲方公司同意將舊宮豐泰街20號(房產作為戶主:張某1)院的正房東邊一間歸乙方進行所有。甲方人員負責把此房屋的地方改造成農村獨居小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來說一下相關的問題該如何應對。
甲方企業有權將東廂房西移,但東廂房南墻和東墻不準拆除。如遇其他國家或房地產市場開發商具有占地資源開發,此房屋的產權經濟補償款或置換以及房屋歸乙方要求所有,并與我們甲方可以無任何社會關系。”
2009年6月24日,張某1(甲方)、張某3(乙方)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寫道:“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夫妻)同意搬遷一套房屋(<一室一廳一衛)。 向乙方支付60.28 ㎡,自支付拆遷貨幣補償金之日起三日內支付人民幣7萬元,乙方在簽署本承諾書之日起七日內無條件退房。所有與拆遷有關的其他事項與乙方無關,搬遷房屋時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參與拆除的房屋,北側西側四合院由張家1號、劉家1號實用,東側一室和院由張家3號使用。張實際支付了張三十七萬元。
2009年7月1日,張某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拆遷補償金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搬遷購買 Daxing District 故宮住宅協議》 ,自愿購買 South Sub-District 車站9號樓1號單元、 Daxing District Palazzo Vecchio East 站9號樓1號單元、1101室(建筑面積84.06平方米)、601室(建筑面積83.98平方米)、203室(建筑面積60.28平方米)3號單元、建筑面積2號單元。
涉案的203室(建筑施工面積60.28平方米)在房屋進行辦理企業入住手續后,由張某3實際生活居住環境使用。
現張二建議將上述三套房產登記手續登記為張二。
一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張某3提供包括以下研究證據:
1、戶口本,證明張某3是農業農村戶口,戶籍地為舊宮鎮舊宮二隊(二村)豐泰街20號,系訴爭房屋進行拆遷時的安置人。
2、2004年2月27日協議書。
3、承諾書。
4、證明信,證明張某3、張某1系同胞我們兄妹,父母文化及其他兄弟之間姐妹的身份管理信息。
5、聲明四份,證明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對訴爭房屋建設具有法律繼承權,同時可以證明訴爭的拆遷導致房屋及院落發展歷史問題由來,以及該四人將各自的利益和份額或者贈與張某3的事實。
6、拆遷風險補償方式安置工作方案設計一本。
7、村委會實踐證明自己一份,出具的日期是2016年7月11日,證明中國父母與張某3共同生活居住在舊宮二村豐泰街20號的事實分析以及舊宮二村2009年遇拆遷的情況。
8、共18張票據含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的繳費業務憑證。證明張某3在訴爭房屋中的人居住的事實。
張某1、劉某、張某2的質證意見為:承認證據1的真實性,但不承認與案件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 承認證據2的真實性,但不承認證據的目的和相關性。 雙方簽署協議時,是基于張某3號沒有住所的事實,張某1號和劉某給張某3號房子使用。 協議是禮物。
對方指出,這是一種繼承,我認為這與事實不符。 因為如果被認為是父母的遺產,就沒有必要簽訂協議,協議規定遺產本身是無效的,沒有權利處理遺產。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發現,從本協議的內容中也可以看出,甲方(>占某1)同意在甲方擁有主體房屋東側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主房屋東側(>占某1)轉讓給乙方(>占某3)。 事實上,情況也是如此。 該房屋在1999年以張某1的名義注冊,我們認為該協議是一份贈與協議。 而不是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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