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房產分割糾紛案
上海離婚房產糾紛律師淺談,以孩子的名義買房子的父母,你能回到房子里去嗎。
【案例簡介】
2006年3月25日,周某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周某以655012元的約定價格購買了上海市虹口區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 2006年4月19日,周某、民生銀行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周某向民生銀行借款52萬元,支付購房價款。
2008年2月20日,周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2009年,周某和袁登記結婚。此時購房貸款還未還清。
2014年8月22日購房進行貸款企業償還工作完畢。
2016年4月,袁某向法院起訴周某,要求離婚。2017年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涉案房屋屬于周某,周某支付了袁某房屋折價款120.56萬元。
2016年7月,周大某(周某的父親)、傅某(周某的母親)以周某家族借戶名購買房屋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本案所涉及房屋為周大某和傅某所有。 并要求周某協助將房子的所有權轉讓給周大某和傅某。 同時,周大某和傅某拿出與周先生簽署的《購房承諾書》和《房屋說明》,提交購房首付款及相關銀行轉賬記錄。
【法院判決】
周大某、傅某的說法被駁回。
【判決理由】
判斷實名購房關系是否成立,應根據是否有實名購房的約定、購房款由誰支付、購房后的居住狀況等綜合考慮。
首先,周大某、傅某因限貸主張以周某的名義購買房屋,并提交了與周簽訂的購房承諾書及房屋說明,但無證據證明周大某、傅某在涉案房屋貸款結清后主張在袁某與周某離婚前以袁的名義購買房屋的權利。袁某還表示,他只了解到周大某、傅主張以周的名義買房的離婚訴訟。結合周大某、傅某與周某為父子關系,袁某與周某起訴離婚的事實,
本院不認可周大某、傅某與周某之間的借款協議。其次,雖然在償還房款期間,周大某、傅某多次向周某付款,但周某償還涉案房款的賬戶、金額、時間不能完全對應,無法證明周大某、付某支付的款項專門用于償還涉案房款。
最后,涉案房屋購買后,周某居住其中。周某與袁結婚后,長期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周和傅每年春節都住在涉案的房子里。袁搬離涉案房屋后,周大某和傅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從居住情況來看,本院不能認定涉案房屋是周大某、傅某購買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綜上所述,法院不支持周大某、傅某主張他們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但駁回周大某、傅某要求周、袁幫忙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周大某、傅某名下的請求。如果您有更多關于離婚房產分割問題可以咨詢上海離婚房產糾紛律師,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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