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無故辭退后如何維權
上海無故辭退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公司無故辭退的相關法律法規。
【案情簡介】
2007年,李通過朋友的介紹加入公司,負責物流和運輸。由于公司剛剛成立,人事組織結構不完善,李在加入公司時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合同。隨著公司規模的逐步擴大和人員的不斷完善,2018年3月12日,公司以李拒絕服從工作安排、擾亂工作為由解雇了他。
李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萬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支持李的請求,但電子商務公司拒絕接受仲裁裁決,并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區人民法院審理審理此案。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李某找到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在審判中,該公司表示:李某工作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及數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脅部門領導人身安全。根據勞動合同,該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解雇了他。
作為李的辯護人,在聽取了電子商務公司的陳述后,胡律師辯稱,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李某工作期間不存在不服從工作安排及數次酒后上班、滋事并威脅部門領導人身安全的行為,公司解雇他的行為是非法終止的。因此,法院要求電子商務公司支付20萬元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審判過程中,雙方都表示有調解意向。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向李支付了20萬元的經濟補償。雙方一次性解決了勞動爭議,今后不再相互調查。雙方都對結果感到滿意。
【律師說法】
上海無故辭退律師提醒: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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