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有權直接解雇嗎?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提醒,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后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應進行培訓或調整。但是,如果公司直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理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員工主張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之前,應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會得到支持。
【基本案例】
肖某因與某智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要求X公司支付8704.89元(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6月16日),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申請人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月薪8566.59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7882.65元。
仲裁裁決X公司支付肖某非法約定試用期賠償7370.6元,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848.82元。
肖某于2018年4月16日入職,2018年10月31日,以肖某無能為由直接解除與肖某的勞動關系。
【裁判要點】
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額外工資后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后,不得從事原工作,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未就勞動合同變更達成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肖不能勝任試用期后的工作,X公司應該培訓肖或調整肖的工作。然而,2018年10月31日,X公司以肖不稱職為由直接終止了與肖的勞動關系。此時,X公司已構成非法終止。因此,肖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支持。
關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X公司存在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因此X公司應向肖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加上肖的入職年限和X公司向肖支付的經濟賠償金,X公司應向肖支付8488.82元的賠償金。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補償的問題。
肖某在獲得支持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的情況下,再次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賠償,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如有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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