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登記卻逾期過戶引起的房產買賣糾紛
上海房屋買賣律師提醒,買賣房屋應該在規定的時間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由此引發的糾紛可以起訴至法院維權。
【原告訴稱】
判令被告因逾期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間的違約金321442元。
【事實和原因】
原告簽署了商品房銷售合同2016年9月3日,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在上海某區的房屋,合同金額311858.23元,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委托費用為1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
根據本合同第12條的規定,賣方應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將商品房交付給原告。同時,根據合同第21條(2)轉讓登記的規定,由于賣方的責任,買方未能在交付之日起720天內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雙方同意處理以下:
(1)買方有權退房。如果買方退房,賣方應在退房通知之日起60天內退還買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簽訂本合同時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買方不退房,自買方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權證書實際取得之日止,賣方應每天向買方支付10000違約金。
2020年4月21日,被告告知原告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房屋所有權證書,超過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根據合同,被告應在2019年12月5日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被告未向原告說明未能按時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原因。原告認為,被告延遲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既沒有法律豁免的理由,也沒有約定的豁免理由。違約事實顯然給原告帶來了多重金錢和時間損失,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為原告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明,未逾期多日,不同意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查明】
2016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業、辦公室和其他非住宅類別)(以下簡稱預售合同),同意被告出售房子,總價格是311858.23元。如果買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天內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買方應承擔責任。雙方同意,該房屋將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交付。此外,預售合同還規定了其他內容。
預售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義務。根據合同規定,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為原告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所有權證書。2020年4月22日,原告實際收到了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所有權證書。
法院審理期間,經雙方確認,購買金額為3038086元,違約金基數以該金額為基數。房屋的實際交付時間為2017年12月9日。
【裁判結果】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834元違約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論】
上海房屋買賣律師認為,原告和被告簽署的預售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視為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充分履行其義務。根據合同,被告應在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720天內(即2017年12月9日),即2019年11月30日前,根據2019年實際登記時間,2019年12月9日,被告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時間推遲了9天。因此,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當從2019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所有權登記的違約金,直到被告實際處理2019年12月9日房屋所有權證書。根據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20年4月21日,原告拿到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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