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意圖避稅引發違約責任糾紛
上海二手房糾紛律師提醒,買賣二手房屋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
【簡要案情】
2017年7月23日,原告和被告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總價和首期付款,并同意剩余款項由原告公積金貸款支付。同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3萬元定金。2017年10月26日,原告與被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向房屋管理部門籌集了12萬元首期付款,準備辦理房屋銷售合同登記。由于涉及的房產是被告繼承所得,因此在轉讓過程中需要繳納更高的稅款。當被告在提交備案時要求所涉房產的交易價格不得超過20萬元。原告認為,價格太低會影響其公積金貸款的處理,堅持要求以45萬元的實際交易價格備案。由于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雙方未能在登記機關簽訂房屋銷售合同。雙方多次未能達成協議。原告要求終止雙方的合同,被告退還3萬元定金,并根據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支付20%違約金,即9萬元違約金和500元中介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簽署的房地產銷售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按照協議履行其義務。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合同明確規定,交易價格為45萬元。為了避免國家稅收,被告堅持要求房地產交易價格不超過200000元的房屋銷售合同登記,這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圖,但也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雖然一直聲稱在訴訟過程中繼續履行合同,但表明并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導致原告買房子的目的無法實現。原告現在要求終止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將支持。原告選擇要求被告返還3萬元押金,并支付9萬元的違約金,這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將予以支持。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性能,但主要是對中介費用的賠償,中介費用的實際損失為500元,不支持法院的實際損失。根據雙方的合同,違約責任造成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違約方應承擔差旅費和其他費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的合同支持,承擔3000元的律師費。綜上所述,法院裁定雙方終止合同,判決應在10天內返還原告3萬元,違約金9萬元,律師3000元。
【律師說法】
上海二手房糾紛律師淺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和對方以虛假意圖表達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房屋合同買賣雙方同意采取虛假價格登記,不僅合同本身無效,而且其隱藏的行為,即避稅行為也無效。這種避稅行為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即原告在這種情況下拒絕賣方,在這種情況下,不僅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保持了國家正常的稅收征收和管理秩序,應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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