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離婚分家析產糾紛
(2016)滬0106民初12453號
原告:靳某1(別名靳羽茜),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文民,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聞嘉,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1,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
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
被告:潘某2,女,194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
被告:周某某,男,1933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蔚飛,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2,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現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創家房屋拆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昌平路XXX弄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鋼,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惠榮。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楠,上海市君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冠豐(上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門一路XXX號香港興業中心一座28樓。
法定代表人:查懋誠,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簡莉。

原告靳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五被告返還原告本市石門一路XXX弄XXX號房屋(下稱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48,338.67元〔(1,390,032+700,000)÷6〕;2、本案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調整訴訟請求:1、五被告返還原告本市石門一路XXX弄XXX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328,026.67元〔(936,000+852,160+180,000)÷6〕;2、五被告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328,026.67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
被告潘1、曹某某、潘某2、周某某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且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相應事實依據。原告的戶籍于拆遷前不久遷入被拆遷房屋,原告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即便原告在拆遷中能分得拆遷補償,也僅限于優惠應安置面積折算貨幣款936,000元的六分之一,實際由被告靳2代持且已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目前無拆遷補償款可供分割。被告潘1、曹某某、潘某2、周某某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靳2辯稱,被告靳2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冠豐公司述稱,第三人冠豐公司經批準吸收合并盈豐公司及沛豐(上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沛豐公司),盈豐公司及沛豐公司因吸收合并而解散,債權、債務由冠豐公司承繼。盈豐公司是被拆遷房屋的拆遷人,第三人創家公司是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單位,具體拆遷安置方案由第三人創家公司落實,盈豐公司支付被拆遷人的現金安置款與第三人創家公司的陳述一致,第三人冠豐公司認可第三人創家公司的陳述。

一、被告潘1、曹某某、潘某2、周某某、靳2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靳某1上海市石門一路XXX弄XXX號房屋拆遷補償款人民幣292,520元;
二、原告靳某1要求被告潘1、曹某某、潘某2、周某某、靳2支付自2008年4月23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87.80元,由被告潘1、曹某某、潘某2、周某某、靳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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