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有答:公房承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深圳正規的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
在深圳市,公房承租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資源。由于深圳市房價較高,許多家庭沒有能力購買自有住房,因此公房承租權成為了他們的主要住房來源。然而,許多人在租用公房時并沒有意識到,公房承租權也是一種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因此,在處理公房承租權的遺產繼承案件時,需要特別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深圳法律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公房承租權的性質
公房承租權是指在符合深圳市政府規定的條件下,租戶租用政府公有住房時所享有的住房使用權。公房承租權不是一種房產權,而是一種使用權。具體而言,公房承租權是一種合同權利,租戶與政府之間簽訂了租賃合同后,租戶才有權在一定時期內使用公有住房。
二、公房承租權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繼承財產是遺產。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負債。”因此,在處理遺產繼承案件時,應當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和負債一并考慮進去。
公房承租權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一種所有權。因此,在處理遺產繼承案件時,公房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直接繼承。但是,在深圳市,公房承租權可以作為遺產的一種財產來繼承。具體而言,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擁有公房承租權,該承租權的使用權應當由繼承人繼承。但是,繼承人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將該承租權轉讓給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
三、處理公房承租權遺產繼承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處理公房承租權的遺產繼承案件時,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具體而言,需要遵循以下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繼承財產是遺產。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負債?!?
2.《深圳市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享有使用權,不得出售、轉讓、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3.《深圳市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時,其公有住房使用權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需要在一個月內向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過戶手續。”
4.《深圳市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未能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繼承使用權,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由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收回使用權,依法處理?!?
以上法律依據明確規定了公房承租權的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一部分,但同時也強調了繼承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該承租權轉讓給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如果繼承人未能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繼承公房承租權使用權,相關管理機構則有權收回該承租權使用權,并依法處理。
四、深圳市公房承租權遺產繼承案例
在深圳市,公房承租權遺產繼承案件比比皆是。以下是一個實際案例,用以說明公房承租權遺產繼承案件的處理過程:
小王是深圳市一名公房租戶,他在去年去世,留下了一間政府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小王有一名合法的繼承人,他的妻子小李。根據深圳市的相關規定,小李有權繼承小王的公房承租權使用權。在小王去世一個月內,小李向深圳市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提交了書面申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小李合法地獲得了小王留下的公房承租權使用權,并在公有住房中居住至今。
五、總結
綜上所述,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形式,作為公有財產的一部分,其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與私有財產不同。在深圳市,公房承租權的遺產繼承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深圳市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具體來說,公房承租權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一部分,但繼承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程序繼承并過戶該承租權使用權。如果繼承人未能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繼承公房承租權使用權,相關管理機構則有權收回該承租權使用權,并依法處理。
在實際操作中,繼承人需要向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核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在遺產繼承過程中,繼承人需要積極主動,及時向相關機構咨詢相關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總而言之,深圳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公房承租權的遺產繼承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繼承人應當及時向相關管理機構咨詢相關程序,以便順利繼承并使用公房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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