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投資者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上海房產律師告訴您
出資人喪失對于房屋所有權進行風險,借名買房的糾紛往往發生在近親、親戚、朋友和伴侶之間。雙方往往關系密切,有良好的信任基礎,沒有書面協議。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投資者的出資以現金或轉讓的方式支付給登記人,登記人支付給賣方,或者投資者支付給賣方,或者投資者委托他人支付給賣方。上海房產律師來講講有關的一些內容。
這種情況下,如果登記人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房款也是登記人自己繳納,投資人出資只是貸款或者投資人出資是基于雙方繳納的欠款等。如果他否認名下買房,投資人不僅失去房屋所有權,還可能有款項本息無法收回的風險。
投資者須與登記人簽訂書面協議,借用該名稱或確認借用登記的書面文件購買該房屋,并以書面決定財產的投資者及登記人、財產權利的明確擁有權、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以及違約的法律責任。
投資者購買房屋時,應當從自己的帳戶中直接向賣方支付房屋的價款,并保留購買合同、貸款合同、銀行的按揭付款憑證、支付契稅付款憑證、轉讓費付款憑證所有權證明、其他項目、契稅證明、裝修合同、租賃合同、租金付款憑證、裝修費、水電費、物業費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正本。
投資者支付給登記人的款項,必須用于確定的用途,用筆標明,并提供結算的有效證據和相應的財產權份額。
登記人不配合進行過戶,確立案由選擇不當導致敗訴風險。登記人出于各種原因不愿配合轉讓,但雙方同意以借用的名義進行登記,這也是一個常見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全國各地的法院都有不同的意見。
首先,雙方協商和解。協商不成的,了解當地法院的判決意見,慎重選擇案由,確保法律支持,避免因案由不當而敗訴。
有的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和《物權法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對物權的所有權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是物權登記原則。物權一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即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指登記物權人為物權人的法律推定。房地產登記冊沒有絕對證明,只有推定證明,房地產的業權不能單憑房地產業權證和房地產登記冊來確定,而應以待確定的房屋業權的物權狀況為依據。
法院認為可以從協議書、購房款的支付、房貸的償還、租房協議、租金進行支付、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及綜合能力分析,認定案涉房屋的真實信息權利人,確認企業實際發展出資人為影響房屋建設實際需要所有人,登記人應協助出資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
一些法院認為,以化名購買房屋的,登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是在這一基本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完成的,因此,登記人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投資人與登記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的協議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沒有直接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投資人不能根據以借來的名義購買房屋的協議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投資者有物權期待圈,行使權利請求救濟,可以提起合同訴訟,請求登記人協助辦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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