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怎么辦?深圳專業律師為您講解
在建筑工程中,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的關系往往是復雜的,這是因為他們之間缺乏有效的合同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仍然應該得到保護。本文深圳律師咨詢網將探討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責任和解決方案,并引用深圳市的相關法規和案例。
一、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的法律責任
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規定確定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誠實信用義務。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保障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工程發包人則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支付工程價款,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勞動報酬。
如果實際施工人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施工,或者工程發包人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支付工程價款,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的解決方案
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調解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調解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是一種以和為貴、化解矛盾、維護和諧的方式,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靈活性強的解決糾紛的方法。如果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可以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實現共贏。
仲裁如果調解不成功,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可以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是指當事人自愿選擇仲裁機構處理糾紛,并接受由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行為。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簡單、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等優點,因此在建筑工程糾紛解決中得到廣泛應用。
訴訟如果調解和仲裁都不能解決糾紛,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可以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法官會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判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作出判決或裁定。相比于其他方式,訴訟程序較為繁瑣,時間成本和費用成本較高,因此在解決糾紛時應當謹慎選擇。
三、深圳市相關法規和案例
深圳市有關建筑工程的法規和案例對于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的糾紛解決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對于建筑工程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例如,該條例規定,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并且實際施工人的勞動報酬應當得到保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民事判決書(2017)粵0302民初5322號該案件是關于一名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案件。在該案中,實際施工人通過法院起訴工程發包人,要求支付勞動報酬。法院審理后認為,實際施工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施工義務,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實際施工人的勞動報酬要求支付相應費用。該案例表明,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仍然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工程發包人支付勞動報酬。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02民初11187號該案件是關于一名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案件。在該案中,實際施工人通過法院起訴工程發包人,要求支付施工款。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工程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已經形成了口頭合同關系,并且工程發包人已經享受了實際施工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應當支付相應的施工款。該案例表明,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工程發包人支付施工款。
四、結論
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加以確定。為了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在開始施工前,盡可能地達成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如果無法達成書面合同,雙方可以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在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謹慎選擇。同時,深圳市相關法規和案例也為實際施工人和工程發包人解決糾紛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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