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產婦墜亡案件!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揭秘:已解聘的護士為何又可以返崗?
近年來,醫療服務機構與醫護工作人員管理之間對簿公堂的勞動人事爭議解決糾紛問題屢見不鮮,且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大多發生于醫護專業人員的“跳槽”過程中進行關于服務期、違約金方面的糾紛。下面和上海醫療糾紛律師一起了解榆林產婦墜亡事件。
玉林第一醫院綏德區的助產士劉麗(音譯)正在度過她職業生涯中最長的“假期”之一。自2018年6月以來,她一直無法去醫院工作,甚至她的職業道路也被切斷。
2017年,榆林市作為第一部分醫院綏德院區發生影響產婦墜亡事件,為配合院方給上級進行一個國家交代,劉麗在副院長和人事部門科長等人勸說下認領“解聘公司處理”,院方承諾送劉麗外出工作學習專業進修,期滿后回醫院治療婦產科門診上班。
劉麗,一直很好心地幫助醫院搶救和“上演一出戲”,遇到了來自醫院的“誹謗女士”。學習期結束后,醫院認定劉莉應對一名孕婦的跌倒負責,并將其解雇,他要求重返醫院工作的請求被拒絕。
盡管勞動法庭的裁決在他手中,劉力還是不能回到醫院。
劉麗告訴“醫學界”:我只想自己盡快選擇回去工作上班。
當事人:我不知道錯在什么不同地方
醫學界: 在母嬰跳樓事件中,你扮演什么角色?
劉麗:產婦跳樓這一事件中,我是當值副班,不是中國第一部分責任人,解聘公司處理我們不應該落在我的身上。
醫學界: 為什么你會被解雇?
劉麗:醫院副院長和人事處等人找我談了好幾次,他們說我是編外輔助人員,可以先解聘再錄用,醫院有權利就是這樣一個操作,其他人是事業單位編制企業如果被處理能力影響到了很大。
醫學界: 為什么你會同意醫院的要求,聲稱一個不屬于你的錯誤?
劉麗: 這是件大事。醫院想盡快結束這一切。醫院領導多次和我談話,希望我能考慮到大局。當然,醫院領導也承諾不會讓我白白犧牲,會安排我出去學習,按工資發工資。
我是個比較好說話的人,和我談的院領導都是好言相勸,態度很誠懇,信誓旦旦保證事情過去后,我肯定還能再回來。2017年12月5日,我在人事科辦公室簽下了“承諾書”,并在處理意見上簽署“同意”。
醫學界:什么時候可以發現中國醫院變卦了?
劉麗:2018年6月,我外出進修期滿后準備回醫院上班,醫院與勸我認錯時的態度大相徑庭、愛答不理。不讓我回來工作、停發工資、外出學習差旅費也不報銷,說我已經被醫院解聘,不承認我是醫院的員工。
當時,醫院領導參與處理這一事件的理由是新院長制定了新的規定,即本人與醫院終止了勞資關系。
醫學界:此后,你做了哪些事情?
劉麗:此后,我和院方多次進行溝通,問題研究一直發展得不到有效解決。2018年11月30日,我向綏德縣勞動教育人事管理仲裁院申請仲裁。12月25日,裁決書下達,認定我和醫院依舊沒有存在一些勞動社會關系。
令我沒想到的是,醫院不服仲裁結果將我告上法庭。2019年3月2日,綏德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舊承認我和醫院存在勞動關系,要求醫院盡快安排我上崗。
到目前為止,醫院還沒有執行法院的裁決。
醫學界:為何非要到榆林市第一部分醫院進行上班?
劉麗:我沒想到這個“處分”是個污點,去其他醫療服務機構有影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是我們了解當地最好的醫院,我沒有進行其他學生更好地醫療管理機構教師可以通過選擇。
醫療行業: 自2018年6月起,醫院不發工資,你怎么生活?
劉麗:生活壓力很大,我做微商、做點兼職勉強養家糊口。
醫學界:整個事件中,你有何感受?
劉麗:我不知道自己有何過錯,和醫院更沒有深仇大恨。我只想回去好好上班,不明白醫院為何將我拒之門外,現在很后悔替醫院“頂雷”。
律師: 醫院可以因拒絕執行判決而承擔責任
咸陽婦幼保健院解雇40多名醫務人員和陜西省榆林市第一醫院值班護士劉麗被解雇,都涉及醫院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關于設立、實施、變更、終止和解雇合同的勞動爭議,涉及醫院內部人力資源管理。
近年來,醫療服務機構與醫護工作人員管理之間對簿公堂的勞動人事爭議解決糾紛問題屢見不鮮,且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大多發生于醫護專業人員的“跳槽”過程中進行關于服務期、違約金方面的糾紛。
通過咸陽和榆林這兩家醫院的勞動爭議案例也可以看出,醫療機構除了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的處理外,其與內部醫護人員之間的人力資源管理關系也是醫院管理的重要一環。這兩家醫院的案件均反映出了醫院內部勞動人事管理中的漏洞,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懂勞動法律法規,出現問題后不能及時地依法化解矛盾,將內部問題擴大化,形成了新的網絡輿情,對醫院的形象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如果媒體報道屬實,榆林市第一醫院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醫院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否決了醫院對劉麗秋天的處罰。
醫學界拿到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可以認為社會事件不斷發生時劉麗為副班護士,不應承擔企業主要工作責任,醫院對其他國家相關研究人員需要給予記過、警告等處分,卻給予劉麗解聘處分,本身就不能夠符合學生客觀存在事實,有失公平公正。醫院在書面解聘劉麗的同時,仍安排其外出培訓學習,并承諾通過學習期滿后給予我們安排不同崗位,這意味著“解聘”并非院方的真實意思。雖然沒有書面征詢被告意見,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雙方信息真實的協商解除合同。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在線咨詢上海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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