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咨詢網談上海某法院立案出的無解題
我對上海某區法院已經無語了,如果有幾個法院能接受立案,我都會盡量避免把案子送去那家法院。同行們可以猜下,這是哪家法院。上海律師咨詢網下面就給大家說道說道。
案情是一個民間借貸,借條上寫了浦東法院管轄。但是浦東跟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都沒有關系。就這案子,如果拿去浦東法院,要么原被告里有一個戶籍是浦東人,要么要提供原告/被告在浦東的持續滿1年的居住證/居住證明。拿不出來,浦東法院不會收的。于是我選了按被告戶籍地的法院起訴,也就是我開頭說的某法院。一開始網上立案,跟我說借條約定了浦東法院,「可直接向約定的法院起訴」。
然后我又立了一次,把法律條文講了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然后又給我回復:要我提供沒有實際聯系的證據,也就是去浦東法院,浦東法院會說:你要證明跟浦東有關;去某法院,某法院說:你要證明跟浦東無關。如果不是疫情原因,我早就上門去跟立案庭法官現場溝通了。
大概一年前,我有次在另外某家法院聽到,一個輔導立案的法院工作人員,跟某個路人當事人說: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要當事人去找:「對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證據,證明不存在的東西,這個怎么證明?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律師咨詢網季宏偉律師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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