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深圳受賄罪律師講解行賄罪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于一般賄賂,必須要有追求不當利益的動機,而對于經濟賄賂,沒有追求不當利益的動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行賄罪的客體
行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完整性。
二、行賄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在客觀發展方面問題具體表現為通過以下兩類行賄犯罪行為: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將財產贈與國家工作人員是最常見的賄賂形式。
這種形式的行賄罪被稱為“一般行賄罪”或“典型行賄罪”。這種賄賂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產;二是被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其索取的財產,即被勒索,也成索賄。
受賄罪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的具體方式與受賄罪的具體類型是相對應的,因為本書第三章對受賄罪的具體類型作了詳細的論述,所以這里不再贅述。
2.在經濟交往中,如果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和手續費。以這種方式行賄的犯罪稱為“經濟行賄罪”。
構成這種形式的賄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經濟交往中,如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中;
?。?)必須違反國家規定,“國家規定”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的行政規定、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等;
?。?)必須滿足一定的數額。
三、行賄罪的主體
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行賄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對于一般賄賂,必須要有追求不當利益的動機,而對于經濟賄賂,沒有追求不當利益的動機。究其原因,是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交往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經濟交往中的賄賂是經濟活動領域中一種特殊的賄賂形式。
在客觀方面與一般賄賂行為不完全一致,不要求受賄人“為他人謀利”,也不要求受賄人“謀取不當利益”。
受賄人和受賄人的經濟活動完成后,雙方的利益都可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受賄人已經為受賄人獲得了利益,受賄人獲得的利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從本質上講,它與一般受賄罪是一致的。
刑法沒有規定經濟交易中的賄賂犯罪應當具有“為他人謀利益”或“謀取不當利益”的要件,在處理此類賄賂案件時,不需要從主觀上查明行為人是否在謀取不當利益或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刑法沒有規定經濟交易中的賄賂犯罪應當具有“為他人謀利益”或“謀取不當利益”的要件,在處理此類賄賂案件時,不需要從主觀上查明行為人是否在謀取不當利益或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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