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或者之后向個人舉債如何證明?
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共債共擔原則。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以及以其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后,債權人仍可以請求該夫妻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護債權人對于不能清償或者應當支付給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或者擔保人、債務人的配偶等的合法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沒有權利去主張這些債務的清償責任的。但是這種情況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當中是一方是為另一方承擔經濟責任還是不承擔財產責任或者支付另一方一些額外開銷呢?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一方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感情基礎上所負債務。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以債權人的認定為準以及夫妻雙方如何進行舉證才能判斷是否屬于呢?在婚前或者之后向個人舉債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欠款?”不可以!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才能證明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婚姻法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8條規定婚姻法第47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借款或者從事家庭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個人名義貸部分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在婚外承攬的營業所欠債務,應當由個人償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3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除為家庭共同生活清償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債權人就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與夫或者妻另一方生活期間內所得合理支出屬夫妻共同性質其他經濟利益;夫或妻另一方未能證明夫或者妻婚姻關系解除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經其他人同意所負債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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