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立遺囑?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教您
被上訴人毛表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在第二次審判中,上訴人張某提交證據:證據1、XX市醫院住院治療復印件和XX市心理康復醫院住院病例復印件,證明上訴人1978年在XX市醫院住院63天,2015年在XX市心理康復醫院住院8天。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這兩份文件證實了上訴人有精神問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表明張某在一審中的證詞是虛假的。兩份協議均無效。被上訴人毛某經過盤問后表示,上訴人在XX市醫院住院,能夠提交案件,但一審時沒有提交,這不是新證據。沒有明確的診斷,字跡骨瘦如柴,難以理解。
病人的簽名是張某,但上訴人不能證明是張某。在法律上,這不能證明上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即使上訴人當時可能有精神問題,上訴人在簽署本案協議時也無法證明上訴人也有精神問題,上述精神問題足以證明上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XX市心理康復醫院成立于2015年9月8日,是在案件涉及的兩份協議簽署后,與案件無關。不能證明上訴人在簽署本案兩協議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上訴人所說,上訴人已出具兩份醫院證明,證明上訴人是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其智力和智力正常,其民事行為仍合法有效。因此,上訴人提出的兩項索賠不足以證明所涉兩項協議無效。
滕某乙、滕某甲、曹某的書面證言證明上訴人有XXX,兩份協議的簽訂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經質證,被上訴人毛表示,對于上訴人提交的滕某乙、滕某甲、曹某簽名的書面證明,首先,該證明是復印件。即使是原件,按照法律規定,證人也要出庭作證進行質證。根據法律規定,書面證詞不應被接受。
更重要的是,證人沒有說明他的證明內容是怎么知道的,精神狀態是怎樣的,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能推翻涉案協議,更不能證明這兩份證明是簽名人寫的。
這些證書的真實性不應得到法律認可。且曹在上訴人丈夫滕×香死亡后不到一年即與上訴人確認婚姻關系,并于2013年12月30日與上訴人曹簽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贈與上訴人曹。另外,在遺贈扶養協議終止后的第二天,曹與上訴人登記結婚,故曹的舉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應采信。
證據三,2014年簽訂的解除或者遺贈扶養關系協議書復印件出了一份,證明該協議書內容只有一個年份之間沒有進行具體分析日期,是被上訴人在研究起草好協議書通過給3000元誘騙的形式讓上訴人簽字的,因此該協議書是無效的。
經質證,被上訴人毛某稱,解除這種遺贈扶養協議提供復印件作為證明不了上訴人的主張,恰恰就是證明了對于上訴人中國簽署了解除遺贈扶養的協議,不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對其有欺騙消費者行為。
被上訴人毛某提交了一份永久居民登記證復印件,證明上訴人受過小學教育,能夠聽懂文字。經質證,上訴人張某表示,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是復印件,沒有相關部門蓋章,無效。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發現,由于歷史原因,當時對文盲的知識教育正在普及,所以大多數人填寫的最低是小學教育水平,不一定是真的。本法庭在審判中發現的其他事實與最初審查的事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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