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不一致時該怎么辦?上海民事律師今日回答
在證據交換、調查、調查過程中,或在書面材料如起訴書、訴狀和委托書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法院是否需要組織反復詢問?對方需要證明嗎?上海民事律師今日來講解相關的規定。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三條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陳述不利事實或者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不要求對方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書、訴狀、委托書等書面材料中,前款規定適用于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痹跁鵂?、訴狀、委托書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認可證據,違背了證據法上的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主要包括企業直接管理原則和言詞原則。直接經濟原則指法官工作必須自己親自深入了解相關案件的所有這些材料,在庭上審查證據,聽取當事人、證人等的口頭陳述,進行分析辯論,最終發展作出中國裁判。其核心問題在于我們強調法官對證據的審查人員必須同時具有“親歷性”。
言詞原則指法院審理案件,特別是一些當事人之間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活動材料的提出和辯論,要在一個法官面前以口頭教育形式方面進行,這樣才能取得的材料才可以學習作為國家法院裁判的依據。其核心價值在于學生強調舉證和質證都必須以言詞即口頭陳述的方式方法進行。
另外,此種證據認可這種方式也不符合最高實現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政策規定》第六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基本要求以書面教學方式已經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得到準許。
人民法院應當能夠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的規定。因此,對于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仍應組織質證,當事人仍表示非常認可的,方可作為保障當事人認可的證據予以確認。
當事人陳述不一致時該怎么辦?
答:最高國家人民法院《關于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責令其說明沒有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工作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實際情況數據進行安全審查認定。”本款是針對不同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處理。
由于當事人是法律社會關系的直接影響參與者,與案件調查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決定了其陳述存在一定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而且他們往往虛實結合、真偽并存。審判管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這時教師需要根據當事人說明理由。
對于學生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則要由審判技術人員應該結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變更陳述的理由、當事人訴訟服務能力、證據使用情況及案件相關研究事實方面進行嚴格審查認定。對當事人訴訟活動能力的判斷,可以有效結合當事人年齡、智力資源狀況、受教育水平程度、道德教育品質、法律保護意識等因素理論進行綜合考量。
綜上所述,上海民事律師告訴我們,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責令其說明沒有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工作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實際情況數據進行安全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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