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事律師:民訴中的證據認定
當一方提出認證申請時,法院是否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以決定是否發起認證?深圳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注意事項。
答: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認為被證明的事實需要經專家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解釋,并規定提出認證申請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其權限委托認證:
一是當事人可以提出進行鑒定申請;
第二,人民法院根據職權需要查明的事實有特殊問題的,也應當按照職權委托鑒定。
實踐中認為,鑒定的啟動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申請而被動啟動的一種法定程序。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申請啟動鑒定只是啟動鑒定的基本前提,并不自然導致啟動鑒定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一定啟動鑒定,但仍需法官根據其對相關事實認定的需要來決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啟動實質意義上的鑒定。
是否啟動鑒定,本質上必須是法官在審理有關專門問題時缺乏判斷和認定情節,決定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認定專門問題的有關事實。司法鑒定是法院的輔助機構。
法官應該有專家來彌補因為沒有專門知識而不能知道的事情的不足,以達到正確判斷的目的。因此,認定不是在當事人提出的前提下進行的,而恰恰是在這個前提下法官需要查明事實的前提下進行的。為防止啟動認證的隨機性,在實踐中應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鑒定的事項以及是否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發展具有一定關聯性,即該需要我們通過分析鑒定方能證明的待證事實是否為案件審理所必須查明的基本事實,或者企業是否會影響一個案件的審理程序合法性。
?。?)是否需要采用特殊的技術手段或方法來確定相應的特殊問題;是否通過舉證、質證的一般方法,或是否對相關專業問題確實存在的證據無法確定。
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往往會開始認定,以達到人為混淆、拖延訴訟程序或其他不當目的。對此,我們必須以處理證據的方式查明調查事實,如果發現傳統的方式可以完全查明,則不應允許當事人申請相關的司法鑒定。
(3)對于需要識別的特殊問題,是否有更權威的識別方法和相應的合格的識別機構,是否有清晰和充分的識別材料。
?。?)在啟動鑒定之前我們是否發展已經可以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總的來說,深圳民事律師告訴你,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往往會開始認定,以達到人為混淆、拖延訴訟程序或其他不當目的。對此,我們必須以處理證據的方式查明調查事實,如果發現傳統的方式可以完全查明,則不應允許當事人申請相關的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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