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增值稅發票可能構成犯罪!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來講講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代開和讓他人為自己代開)不能獨立定罪。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與非罪的邊界
本條盡管對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罪未規定任何情節上的限定,但并不是所有的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的行動和虛開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余發票行動都應以犯法論處。關于此中情節顯著細微、傷害不大的行動,應根據本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不認為是犯法。
如,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余發票數額較小而又無捏造、非法購置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余發票等其余情節的,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余發票數額較小還沒有造成偷稅、騙取進口退稅等其余前因的。
企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但尚未著手且無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他人的威脅、要挾之下被迫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且虛開數額不大的,等等,應不作為犯罪處理。
需求指出,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經濟犯法案件追訴規范的規定》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即應認定為犯罪,否則不能視為犯罪。
在差別罪與非罪時,要對代開增值稅發票行動有一個精確的意識。所謂“代開”,顧名思義,即增值稅公用發票的持有者為別人(多非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公用發票,從中收取必定比例的手續費。因為法律實踐中虛開、代開行動每每并生,以來是人們常將他們合在一路表述。
將代開行動歸入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罪中,成為該罪的一種體現方式。所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代開和讓他人為自己代開)不能獨立定罪。
?。ǘ┍咀锱c逃稅罪的邊界
本罪與逃稅罪在行動體式格局上有些競合的地方,如涂改票據,捏造賬目等。尤其是,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的終究目標便是用來騙?。ǖ挚郏﹪榷惪?,從實質上說是去逃稅。
以是從這個角度看,二罪之間存在著手法與目標瓜葛,即“虛開”只不過是逃稅的手法之一,它們之間呈牽連犯瓜葛,根據從一重處的準繩,以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科罪量刑;但“虛開”行動又不完整容納于逃稅罪當中,“虛開”有著它自己的一套相對于自力而又比擬龐雜的行動進程,只有當虛開的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以去抵扣稅款時,才與逃稅罪產生瓜葛。
而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成立其實不幸免以抵扣稅款的涌現或實現為幸免前提,只需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達到法定數額(即便是沒有抵扣),便可組成犯法,“虛開”和抵扣是組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兩個選擇性條件。
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與逃稅罪之間的競合還是很有限的。從總的行為方式上看,二罪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逃稅是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該得到的稅款;而“虛開”是沒有繳稅而偽裝繳稅,將國家已經得到的稅款通過抵扣再騙回來。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代開和讓他人為自己代開)不能獨立定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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