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上海經濟犯罪律師講解違法承兌匯票的問題
違背《票據法》規定的單據,是指違背《票據法》無關單據的簽章、記錄、背書等規定的單據。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ㄒ唬┛腕w要件
本罪侵占的是國度單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狹義上的單據,是泛指用于商品生意業務中的種種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倉單、保單等;廣義上的單據,僅指按照法定要式簽發和流暢的匯票、本票、支票這三種單據。我國票據法所調解的是廣義上的票據,即《票據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匯票、本票、支票的感化首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領取感化。
?。?)匯兌感化。
(3)流暢作用。
?。?)信用作用。
?。?)融資作用。
?。ǘ┛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及其事情職員在單據營業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是對違背《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違背《票據法》規定的單據,是指違背《票據法》無關單據的簽章、記錄、背書等規定的單據。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2.必須是對違背《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對違背《票據法》規定的單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許保障,是指金融機構及其事情職員在單據營業中,玩忽職守,對沒有實在托付付款瓜葛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繼續(以其正當體式格局獲得的破例)、方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背《票據法》規定的單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許保障的行動必需造成龐大損失機,才組成犯法。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道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即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別人不克不及構本錢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差錯,即行為人關于承兌、付款、保障、違背票據法規定的單據大概造成龐大喪失是出于差錯,這類差錯普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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