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解答遺囑公證相關問題
遺囑公證的效力是最高的,是否在處理遺囑時最具公信力,公證是否遵循法律規定,那么在處理遺囑公證時要注意哪些問題?立遺囑人的觀念變化很快,立遺囑人或公證人要取消公證后,公證會被撤銷嗎?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遺囑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立遺囑人的身份進行認定。
現在中國隨著時間我們國家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商品市場經濟的不斷進行推進,公民的私有財產關系日益增多和法律責任意識的不斷學習增強,私人數據處理以及財產事物的情況每年都有一個大幅度的提高。遺囑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同時他們也有存在很多不法行為由此而產生,有些人就是為了能夠達到獨占遺產的目的,不惜找來假的“父母”訂立假遺囑來辦理公正,這不僅實現需要公證員認真仔細審查當事人的身份,更要通過筆錄這一具有重要教學環節從側面幫助幼兒自己專業判斷委托人身份的真偽。公證員可以選擇通過對于自己產品設計一些問題已經確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了解當事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比如:當事人多大、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影響工作?你有什么財產?你為什么只給這個人而不給其他人等。
2.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在公證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重病、臥床不起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去醫院或去他們家公證遺囑的情況。有的當事人因為年事已高,無法表達真實意思,記憶模糊,思維混亂。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般不接受。對于在醫院住院的患者,我們也要求主治醫生和治療的醫院出具遺囑人在立遺囑和與公證員對話時意識清醒、邏輯思維正常、回答問題中肯的遺囑。這樣可以避免以后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3.應要求進行遺囑人提供遺囑中處理的個人信息財產的相關研究證明。
根據遺囑認證規定,遺囑人應當提交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的所有權證明。立遺囑是一種嚴重的行為,不能說沒有證據,應該是需要具體處理的財產,如房屋將提供產權證明、土地證明、存款將提供存款證明,但有些當事人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獲得財產證明,如在場的人或配偶保管的有關證明,不想讓配偶知道等。這些都是公證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探討解決的工作。
4.公證員應有告知義務。
公證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當事人有撤銷和變更遺囑的權利和辦理的程序。
5.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遺囑應當采用打印的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捺手印,遺囑原稿需在公證處留檔。如遺囑人不識字,可由公證人員代書,但必須要有另一公證人員在場。談話筆錄也必須兩位公證人員簽字,且筆錄中盡量避免有涂改的痕跡,如果寫錯或需要涂改,需當事人按手印認可。公證書必須盡快出具,如果公證書還沒有出具而遺囑人已經死亡,公證書就有被撤銷的可能。
二、如何進行撤銷中國公證遺囑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并未發展受到其他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吊銷變換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吻合上述前提的當事人請求撤銷變換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撤銷公證遺囑,是指遺囑當事人撤銷自己制作的公證遺囑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否定遺囑的公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撤銷公正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發現出具的公證書不當或者有錯誤,才可以撤銷。也就是說,當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合法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
如果沒有遺囑公證書并未發展出現一個以上這些情況,對該公證書予以進行撤銷視為不妥,應當以撤銷遺囑聲明書方式可以辦理為宜,在聲明書當事人應闡明因何原因對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證處所立遺囑(引用公證書編號)現予以及時撤銷,當事人對該聲明信息內容更加愿意自己承擔相關法律社會責任,并在教師聲明書上簽名按指紋,然后公證處對聲明書予以明確公證。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和撤銷公證遺囑都是當事人的權利在兩個不同階段的體現,當事人并無過錯,公證處也無過失。若以撤銷遺囑公正書的方式來撤銷公證遺囑使人誤認為當事人或公證處有過錯或過失,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
以上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安排的遺囑公證程序。因為遺囑涉及個人關系,所以還需要自己處理。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請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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