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軍警人員搶劫,深圳暴力犯罪律師:重罰!
軍警職員,是指軍人和警員。武士是指中國國民解放軍、中國國民武裝警員隊伍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擁有軍籍的學員。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假冒軍警人員搶劫的
軍警職員,是指軍人和警員。武士是指中國國民解放軍、中國國民武裝警員隊伍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擁有軍籍的學員。警員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度治安行政氣力,包括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監獄的國民警員和人民法院、國民檢察院的法律警員。假冒,是指經由過程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許行動聲稱的行動。只需行為人擄掠時有假冒軍警職員的行動暗示,無論被害人對這類假冒行動因此假認真仍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況的認定。這類情況應舉行詳細闡發。
行為人假冒軍警職員查處違法犯法行動,如查處賭錢、賣淫嫖娼、吸毒、私運行動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占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懷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
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占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于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2、持槍搶劫的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案件詳細使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說明》第5條的規定,持槍擄掠,是指行為人應用槍支或許向被害人表現持有、佩戴的槍支舉行擄掠的行動?!皹屩Α钡挠^點和局限,合用《槍枝管理法》的規定。無論行為人是不是實踐使用了槍支,均不影響對此情況的認定。
假如行為人并未實踐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暗示有槍;或許盡管隨身照顧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表現,均不屬于這類情況。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
如果行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于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
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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