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賭資、贓物構成搶劫罪嗎?上海暴力犯罪律師告訴你
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改變賭資和贓物等的權屬狀態,嚴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財產權益,仍然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看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關于擄掠別人用于賭錢的賭資、贓物的行動應如何定性。
有的觀念覺得:關于賭資、贓物等物品,由于其起源擁有造孽性或犯法性,屬于不受法律維護的物品,不克不及成為搶劫罪的工具。
不然便是維護了處置違法、犯法舉止的人的權益。筆者覺得,關于擄掠賭資、犯法所得的贓款贓物的,應以搶劫罪科罪懲罰。秩序不是盡管屬于行為人正當所有、持有的財產,行為人經由過程暴力或暴力威脅的手段而獲取的,就有可能構成搶劫罪。賭資和贓物屬于“持有或占有的來源具有違法或犯罪性”的財物,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許其他行為人以嚴重危害社會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該財物。
雖然賭資和贓物在法律意義上不屬于被搶劫人所擁有,其所有權應屬于國家或其合法所有人,但所有權權屬的改變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在這種既有狀態未改變之前,任何個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改變。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改變賭資和贓物等的權屬狀態,嚴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財產權益,仍然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因此,賭資、贓物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2.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看法》的規定:“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擄掠工具的,普通不以搶劫罪科罪懲罰。組成其余犯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干規定懲罰?!?
分歧的看法覺得:既然行為人明知本人處置了非法的賭錢舉止,且非法舉止發生的財物占領狀況轉移的效果不受法律維護,其經由過程暴力、要挾體式格局劫取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緊張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我們認為,賭博活動是一種違法活動,賭博參與者的賭資依法應予沒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對于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的性質畢竟不像搶劫罪中對于他人財物的性質那樣認識得清晰和明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與搶劫他人財物有所不同,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當然,在此過程中,對他人構成人身傷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傷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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