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貪污?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
貪污罪的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企業利用技術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可以以其他手段進行非法占有社會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個人財產罪的重要內容特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職務范圍內負責、處理、管理公共財物的職權,以履行職務為幌子,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利用其工作關系或主體地位帶來的一些便利條件,如因工作關系熟悉犯罪環境、憑借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便利等。
所謂監督人,是指分配、轉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共財產的權力,例如,廠長、經理等。有權力在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內部的公共財產;所謂處理,是指擁有收取、花費等權限。辦理公共財產的轉移;所謂管理,是指守衛或保管公共財產的權力,如會計、柜員、保管員等。如果一個人利用掌管、處理、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攫取公共財物,就可以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總結起來,無非是采取侵占、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者處理的公共財物非法轉移給自己或者他人的行為。侵吞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隱匿、扣押自己管理或者處理的公共財物,該上交的不上交,該支付的不支付,該入賬的不入賬。
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財物非法倒賣或者擅自送給他人的。
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沒收的財物私自使用或非法據為己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之便,采取一些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企業管理的公共財物進行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
如果出納員僅是學生利用社會對本設計單位發展情況比較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之便,采取通過虛構一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社會公共管理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相關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進行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項目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研究人員謊報收購物資質量等級學生從中騙取公款等。
除貪污、盜竊、詐騙外的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其他方法包括:
(1)內外勾結,“迂回腐敗”。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的形式轉移給予之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迂回收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民間借貸及利息。
?。?)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合同非法占用公款;。也就是說,在為單位購買商品、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雙方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惡意串通抬高合同價格,然后將差額分割成私人部分。
?。?)間接貪污。如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使用一個單位雇請的工人為我們自己干活等。
(6)占有企業應交單位的勞務經濟收入。
(7)利用新技術造成腐敗。也就是說,行為者利用自己的地位便利利用新的科學技術手段從事腐敗活動。有: 銀行職員利用電腦貪污公款、套利、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貪污股票、分紅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總結起來,無非是采取侵占、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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