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保候審律師:監護權審查的必要性內容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犯罪的主觀惡性、懺悔的表現、身體狀況、案件的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以及是否存在進一步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價是否有必要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取保候審律師一起看看吧。
1.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發展情況,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質、情節,可能可以判處的刑罰;
2.原審案件的訴訟階段,調查取證的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明,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相應的審批程序,羈押期限是否即將屆滿,是否為超期羈押五年以上未決羈押的預警案件,是否為超期羈押四年未決羈押的預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是否可以存在問題可能作不起訴進行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經濟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責任處罰、判決無罪或者企業宣告緩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是否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義務等從寬制度處理這些情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
7.如果他們是共犯,是否有沒有記錄在案的共犯,是否有共犯的可能性: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中國人在進行本地企業有無固定住所、工作管理單位,是否需要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
10.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緝到案,或者企業是否因違反我國取保候審、監視自己居住環境規定而被逮捕。
依據:《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案件的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院辦公室關于執行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羈押必要性案件的規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四,羈押以及必要性進行審查的期限。
辦理審查拘留必要性的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辦案過程中涉及疾病鑒定等專業知識,委托檢察技術部門審查技術證據時不計算辦案期限。根據:
《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案件的規定》(試行)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刑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羈押必要性案件的規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三十七條。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監獄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取保候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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